一、获得主办存管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共15家)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
二、获得结算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共16家)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获得主办存管银行业务资格,须先行获得结算银行业务资格,因结算银行业务资格经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故一并公布,其中15家已获得主办存管银行业务资格。
三、获得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共4家)
天津市商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东莞市商业银行。
四、获得证券营业部存管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共27家)
青岛市商业银行、烟台市住房储蓄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商业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成都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商业银行、石家庄市商业银行、福州市商业银行、大连市商业银行、合肥市商业银行、济南市商业银行、厦门市商业银行、苏州市商业银行、烟台市商业银行、长沙市商业银行、南通市商业银行、淄博市商业银行、银川市商业银行、安庆市商业银行、大同市商业银行、扬州市商业银行、绍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商业银行、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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