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 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外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核准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基金设立将由专业咨询委员会把关。并就《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守则(征求意见稿)》和《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资格管理与聘任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第3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据悉,以上三个文件是证监会在总结今年以来实施基金设立审核专家评议制度的经验
基础上起草而成的。其目的在于,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核准工作程序》,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制作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证监会组织申请人办公地及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人的规范运作情况提出日常监管评价意见;组织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请人在基金运作中涉及的证券交易行为做出日常监管评价意见。证监会在收到评价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受理后,证监会先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2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申请人。然后对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最后形成初审报告。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汇总形成审核报告。之后证监会将审核报告和正式申请文件提交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经审议后,最终依据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证监会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守则》规定,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分为2组,每组由15人组成;每组设立2名召集人,由中国证监会指派;委员会工作会议和现场评审的法定人数为7人;工作会议可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和“集中审阅、集中讨论”两种方式。《守则》还明确了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资格管理与聘任办法》规定了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是,每次换届时应至少更换1/3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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