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8日讯 (记者 尹雪梅) “十一”前夕,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旅游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
该合同规定“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让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
针对旅行社行业存在的转拼团现象和由此产生的纠纷和投诉,增加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条,明确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若在旅游过程中出现因服务质量而发生的赔偿,可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二是旅游者与受让旅行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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