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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讲述状告郭德纲和工商局缘由 (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11:01 法制日报

  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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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相关立法更有意义

  阴差阳错,中国广告业中原来暗藏的种种问题,借着郭德纲的名气,被撂在太阳底下,活生生地暴晒。

  对于这样一个因行业问题而导致的个体事件,法律该如何处理呢?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有专家指出,虽然从广告法中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有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构成侵权,代言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共同侵权的行为。

  也有专家从另一个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解释:证言类广告与一般的产品形象代言不同,如果代言人信誓旦旦地在广告片中的保证,一旦有消费者使用后没有达到宣传效果,这种保证就是一种虚假承诺。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必有责。明星们拿着不菲的广告片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作虚假表述,在民法上构成了欺诈,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为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消费者可将广告主和代言人一并起诉。对代言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所收取的代言费,也可视为涉嫌违法收入予以没收。

  在关于此事的铺天盖地的报道中,有一个标题说得挺有道理:“郭德纲事小,广告事大”。的确,如果能够因为郭德纲事件,而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对广告这一行业诸多问题的监管,并由此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这才是这一事件的标本意义所在。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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