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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讲状告郭德纲缘由 代言假广告名人该担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09:48 法制日报
代言虚假广告名人该担何责 法制网通讯员 何俊 法制网记者 姚芃 最早起诉“藏秘排油茶”厂商、广告主和郭德纲的消费者王立堂今天告诉记者,他已于上周二(3月20日)向法院递交新的诉状,另行起诉工商管理机关行政不作为,目前此案仍在立案审查中,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应在7日之内,即最迟在3月27日之前,告知其是否立案。 由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媒体曝光后,再次引起人们对社会名人、各种明星做广告的关注。和郭德纲较了一年多劲的王立堂,向记者讲述了告完郭德纲又告工商局的缘由。 我为何告完郭德纲又告工商局 我为什么告郭德纲———盐从哪里咸,醋由哪里酸?你且听我详细讲来。 我是个相声爱好者,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十来岁的我就是个天桥迷。对于郭德纲在相声艺术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我是赞赏和肯定的。也正是这个原因,2006年4月我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代言的广告,没有质疑和警惕,就买了所谓的“藏秘排油茶”。 喝了这个茶之后,不但没有广告宣传的“3小时快速排油”的效果,我反而便秘了。朋友告诉我网上揭发“藏秘排油”是虚假宣传。我上网看到了相关文章,而且按照藏秘排油标示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查出,它是假冒“百草减肥”茶的批准文号。在药品食品监督部门的相关网站上,根本没有“藏秘排油茶”。 我查阅了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照之后,我觉得,所谓“藏秘排油茶”的广告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性和欺骗性,不仅对我一个人,而且对广大消费者造成巨大侵害。 出于对虚假广告的痛恨,我要依法维权。我把郭德纲列为被告,是因为他在“藏秘排油茶”广告中的违法言行比比皆是: 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而郭德纲的代言,叫得最响的广告词是“先试产品后代言”,还称之为是“打破明星广告先例”。郭德纲在代言中说:“要借自己的知名度,在百姓中兴起一股藏秘排油热”,“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 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不适宜人群,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不能含有使用该产品所获得健康的表述;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郭德纲在代言中不仅没有说明不适宜人群,没有“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而且说:“它还能保肝护肾,降血脂,尤其对各种亚健康状况,都有明显疗效,所以它不仅是一种很好的排油茶,同时也是一种适合人们日常饮用的养生保健茶。” 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该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而郭德纲代言中说:“喝上个小半天,大便保证通畅”,他的一句名言是:“迅速抹平大肚子”。 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而郭德纲代言中屡次三番地说:“藏秘排油茶”最打动他的就是“安全”,“就因为它是藏茶,非常安全,我才看中它。” 2006年7月11日,我告郭德纲的案子在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立了案,后来被告申请管辖异议。2006年10月30日,崇文区法院裁定由保定市新市区法院管辖。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后,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由崇文区法院审理。 在这期间,“藏秘排油茶”的广告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 如果让“藏秘排油茶”的虚假广告继续蔓延,不仅违法收益和违法风险不成比例,而且维权成本和维权效果也不成比例。所以我在2006年11月18日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履责申请》。依照广告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履行对于商业广告的监督管理职责,我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刊登“藏秘排油茶”虚假广告的媒体、广告发布人和郭德纲。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1月20日收到了我的《履责申请》,但至今未给我答复。 今年3月15日,“藏秘排油茶”的虚假广告被曝了光。郭德纲当晚对记者说:“既然产品宣传有问题,为什么让它销售了近一年?倘藏秘排油这么多的不是,那我们的相关监察部门竟然放纵其一年之久,在全国大卖?如果说过些天,我代言的这种东西彻底不让卖了,我希望之前失职的监察部门向我道歉;如果说这种东西又让卖了,我想这台晚会向我道歉。我等着别人给我道歉就是了。” 这些有个性的言语中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工商行政机关为何迟迟一年不肯依法查处“藏秘排油茶”的虚假广告?工商行政机关对于“藏秘排油茶”虚假宣传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早在2006年4月,北京广告监测中心的《监测报告》就认定:“藏秘排油广告,宣称自己为保健食品,具有减肥功效,并刊登保健食品相关批号。实际上,该批号批准的保健食品为‘百草减肥茶’”,认定为“冒用批号”,但至今只查不处。 我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并附上《履责申请》、挂号信收据和邮件查询单作为证据,海淀法院于3月20日收了我的诉状,现在正在进行立案审查。 有人说广告法没有确定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因此有人提出修改广告法。我想,倘若本案对于推动立法、加强依法治国起到推动作用,这次诉讼就更有价值了。 但我并不认为现行法律不能判定郭德纲的民事责任。我起诉的案由是侵权纠纷,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的帝王法则。我认为郭德纲的代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包括我在内的消费者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给我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损害事实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 目前我的诉讼是个案,远不能使所有被侵权的消费者均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消费者都投入和我一样的精力来依法维权。我去年夏天穿着短袖衫去法院立案,现在已经脱掉棉衣了,案件还没进入实体审理。同样,我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案件不知还会有怎样的路要走完。我强烈企盼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便利人民公益维权的法律,这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是十分急迫的。 法制网北京3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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