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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届满可再承包 放开经营权时机不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09:52 法制日报

  物权法解读

  法制网讯 记者吴坤 “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是物权法的明确规定。

  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农民提出承包期届满后该怎么办的问题。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无疑从基本法的层面,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对此还有更具体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同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放开?这一问题在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引起广泛争论。有的意见提出,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指出,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尚不成熟。

  名词解释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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