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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少应改5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7:52 新京报

  人大代表姜德明称,目前消费热点《消法》多未涉及

  本报讯(记者王姝)昨天,江苏团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接受本报专访时说,继上届两会之后,本届两会,他再次提交了“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议案”。

  “如今的消费热点,《消法》多未涉及。”姜德明认为,制定于1994年的《消法》目前至少应该修改5处。

  姜德明说,首先要改对“消费者”的定义。目前,《消法》中的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为此,他建议将“为生活消费需要”删掉,只要出钱购买了商品、接受了服务的人,就是消费者,把“病人”、“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打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者”等全部纳入《消法》调整范围。

  其次,《消法》应明确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连带责任,发生了消费纠纷,必须赔偿,防止展销会成为假冒伪劣产品推广会。

  第三,“格式条款”备案制度,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协商、单方制定的条款,统一在工商部门备案,由工商剔除掉其中的“霸王合同”。

  第四,确定群体消费纠纷诉讼程序。“物业、旅游、购房等群体性消费行为,现在消费纠纷主要由消费者个体提起,这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规开发商。”姜德明说。

  最后,现有《消法》第49条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以

商品房为例,购买价是10万元,可短少面积的价值是1000元,那么“一倍”赔偿指的是10万元的一倍,还是1000元的一倍,必须在法规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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