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加强乳制品监管 复原乳必须标明身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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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14:17 汉网-长江日报 | |||||||||
汉网(长江日报)(记者刘功虎通讯员李君)市奶业管理部门昨日发布通知,对本地所有乳制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乳制品产品标识标注实施强制性规范。巴氏杀菌乳和“学生饮用奶”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以奶粉为原料的复原乳。 乳制品加工企业,凡在灭菌乳、甜牛奶、酸
牛奶、乳酸饮料生产过程中使用复原乳,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奶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比例等。 使用复原乳的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明确告知消费者。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靠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的比例。 凡生产含乳饮料,有国家标准的要执行国家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要报市质监局备案。企业生产全脂调味乳,其脂肪含量不得小于2.5%%,蛋白质含量不得小于2.3%;部分脱脂的调味乳,其脂肪含量在0.8%—1.6%之间;脱脂调味乳,脂肪含量不得大于0.4%。 管理部门强调,供应学生饮用的调味乳,其纯牛乳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不得加入食品营养强化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