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生活 > 正文
 

霸王条款继续称霸 监管部门遭遇尴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13:16 南方日报

  核心提示

  早在2004年,省消委会就已经公告“购房定金不能退”是“霸王条款”,两年时间过去了,购房定金不能退这一“霸王条款”仍旧霸气十足,且与过去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数年前百姓们追不回的定金至今仍追讨无门,消费者眼下购房大多还只能接受这一不平等条约。为何?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约束,也没有一个正式部门对此进行监督,导致霸王条款
继续称霸。

  【个案】

  定金两年多不退开发商不再理会

  近日,在广州市政法机关工作的一位公务员宣小姐向本报投诉了购房定金两年未退的遭遇。2004年7月,宣小姐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金碧御水山庄别墅看楼时对其样板房很有兴趣。由于当时样板房有人租住,售楼小姐说要先交一半“定金”15000元后才可以进去参观。次日,宣小姐交了一半“定金”进房参观后却发现房内装修简陋,于是提出能否在购房合同中补偿这一部分损失。然而开发商却称,要先交齐定金才能签认购书,签订认购书后再交首期才能与其在购房合同中商量具体的装修补偿细节。宣小姐觉得不合理,于是作出放弃购房的决定。随后双方多次交涉,但该楼盘的开发商广州市绿景开发公司却至今拒绝退还定金。

  开发商为何不退定金呢?广州市绿景开发公司的销售经理王国良对记者说,他们已经在定金收据中说明:“该定金只能充抵楼款,不予退还。”而且按照公司的规定,在三天之内要购房者补齐定金,并签订认购书,在签订认购书后数天内给付首期并签订合同。宣小姐没有在三天内补足定金自然作为违背约定处理。如果个个交了定金都可以退的话,那么他们的房屋就很容易被别人非法套牢。王经理更表示,即使打官司公司也乐意奉陪到底,但定金肯定不会退的。

  无独有偶,跟宣小姐同一单位的王先生,也在前年2月看中了广州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宝盛园”楼盘的一个套间,并签订了认购书,交纳了定金一万元。随后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王先生在购房单价、装修标准等问题上对楼盘存异议,并提出要在购房合同条款处作一些修改或另附补充协议。然而,售楼部的人员称房价在认购书中已经约定,王先生不能反悔。而补充协议要在交了首期后或交首期的同时才能看到并与其商量。王先生不想购买该房,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开发商拒绝。

  而金升开发公司的销售经理陈小姐也向记者重申了认购书中有“交了首期才能签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称王先生不交首期不跟他们签购房合同,责任不在开发商,因此没理由退定。

  【现象】

  霸王条款没除反渐成行规

  有关开发商不退购房定金的投诉自去年下半年起就多了起来。

  一些行内人士指出,购房定金已成为发展商一笔不菲的额外收入,有些发展商仅此项收入高达上百万元。据省消委会统计,广州每年购房定金达三五千万。广州市海珠区某中型楼盘销售部经理在闲聊时告诉记者,“我们每年购房定金就是好几十万的纯收入啊!”强大的经济利益促使开发商在认购书等协议中处处修订有利于己的“定金”条款。

  据悉,从2001年到2005年,广东省房地产协会已收到房地产投诉事件超过2000起,其中“认购定金”在投诉比例中居第三位,而且还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不但数年前的定金难以讨回,记者发现,购房定金不退现在逐渐成了一个行规。现今市民如想购房,只能先接受开发商不平等的“定金条约”。

  【声音】

  监管“霸王条款”刻不容缓

  购房不退“定金”的“霸王条款”日趋霸气,在记者的采访中,许多专家、学者和行内人士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规和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虽然省消费者协会对购房定金的霸王现象十分重视,并曾向广东的房地产企业发出劝喻通知书,建议其修改种种霸王条款,但大多数开发商对此不以为然。这主要因为,目前国家、省市都没有一个具体的法规对购房中定金的操作作出明确的规定,甚至连房管部门也缺乏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消委会等部门在监督查处时,便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况且,也没有任何规定表明消委会或房管局就是处理定金霸王条款的部门。因而,是否合理收取购房定金现在只能是靠行业自律,而不少开发商在金钱的刺激下也就会对购房者肆意妄为。

  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的刘伟律师认为:立法机关对购房定金尚未立法,致使消费者目前从法律途径讨回定金得不偿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缺乏相关具体法规,购房者只能符合以上司法解释的唯一情况,才能追回定金。但售房者往往不同意“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这一点”。因此,能否追回定金,可能最终还是要由法院来裁决。老百姓要花费律师费,诉讼费,还有大量时间来打官司,如果定金数额不太大,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