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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霸王条款我们大声说NO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9:19 江西商报

  我敢打赌,约翰·肯尼迪在1962年3月15日发表“消费者的四项权益”讲话时肯定想象不到,自从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引入了这一概念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国被赋予了太多的意义,打假、曝光、维权,仿佛消费者积压了一整年的怨气都要在这天得到发泄:这一天,消费者要学习知识、痛定思痛,要把能看到的假冒伪劣现象打倒,再踩上一万只脚;这一天,商家要唯诺谦卑、夹起尾巴,有必要的话还要拿出丢卒保车的决心;这一天,媒体无比兴奋、异常热心,深挖报道彰现惩恶决心……然而太多的负荷,让人觉得一年只
有一个“3·15”实在不够解气。

  天天“3·15”的说法早就有人提出,但大多数人还是习惯于将维权的意识在这一天积攒爆发,以至于对天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侵权习以为常,比如那送的赠品坏了不包修;金银饰品离柜概不退换;存包丢失概不负责……虽然这些都是生活中的小事,但如果没人提醒,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会这样被遗忘。

  这次我们做“霸王条款”这个专题就有个很深的感受:天天“3·15”,不是天天都要举行维权活动,开办打假晚会,在某种意义上,“3·15”的出现应该是一个契机。在你的身上也许不会发生那种近乎惨烈的假货伤害,但这并不意味着你的权益就没有被侵害。不能只在“3·15”这一天才想起自己,而忽视了其余364天的权益。在某种意义上,“3·15”从出现的一刻起就注定着要被忘却。只不过忘却的应该是具体的维权日期,拾起的则是时刻不忘的维权意识。

  当消费不再悲壮,晚会不在沉痛时,曾经沉重的“3·15”终有一天会鲜花铺满路。所以,我们心平气和地提醒大家,希望每个消费者都不要忽视身边的侵权小事,对你身边的“霸王条款”大声说:NO!(商报记者 夏敏)

  “霸王”让我很受伤

  送的赠品坏了不包修;金银饰品离柜概不退换;存包丢失概不负责……这些“霸王条款”你是否遭遇过?

  近日,中消协“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活动广泛展开,这也是中消协连续第三年挑战不平等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本次评选活动选择20个不平等格式条款作为候选条款。其中,候选的20个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来自商场、超市、连锁店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场所的不平等条款就占据5席,也就是说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霸王条款”有20%来自商场、超市、连锁店等极其平常的消费场所。

  值此3·15之际,本报特精选中消协对以下商场“霸王条款”点评,希望能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时找到最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不平等条约No.1

  赠品、奖品无“三包”责任,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典型案例:林女士今年1月在某眼镜城配了一副眼镜,按照当时店内的促销方式,林女士还获赠了一台MP3播放器,可是,2月MP3播放器出了故障,拿到该眼镜城要求维修,店方称播放器已经送完了,无法调换也无法维修,这下可把消费者给弄懵了,难道这台播放器就这样完成使命了?

  点评意见: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扩大销售。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不平等条约No.2

  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典型案例:刘先生2006年元旦期间在某商场以1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34寸的液晶彩电,可买回家没有多久,发现遥控器失灵、电视对比度失衡、声音失真。无法忍受三天两头跑维修中心的刘先生来到商场要求商家退货,由于还在三包期内,商场很爽快地答应了。可当刘先生把彩电送到商场时,商家两眼一翻,告诉他: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由于家里刚装修完,彩电的外包装早就被刘先生当废品给卖了……

  点评意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不平等条约No.3

  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失窃及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3月4日星期天,沈小姐和朋友在中山路的某大型超市购物,存包前,沈小姐留了个心眼,将包里值钱的东西比如手机、皮夹、MP3、资生堂化妆品都放在了衣兜里,便进去采购,等她大包小包的从超市出来取包的时候,发现包不见了。沈小姐这个后悔呀,虽然包里的东西拿出来了,可是这个包更值钱,是妹妹从法国带回来的正版“PRADA”,人民币6千块啊。沈小姐要求商场作出赔偿,可对方的一番话没差点沈小姐给噎着:“首先我们超市的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失窃及赔偿责任,其次您怎么证明您的包是个正版的价值6000块的‘PRADA’呢?我看您还是找消协或法院去解决吧。”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商家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管是无偿的”,二是“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但实际上,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该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减少了免责的要件,因而也是无效的。

  不平等条约No.4

  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典型案例:情人节,王小姐在一大型商场购买钻石耳环,回家后发现耳坠上有一细的裂纹。王小姐立即赶回商场要求换货。但商场却表示,钻石耳环属贵重商品,按行业惯例不予退换。消费者多次要求商场到消协调解,都被其拒绝。

  点评意见: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商家打着“特殊”商品的旗号,做出在任何情况下都离柜不认的声明,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不平等条约No.5

  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典型案例:2006年2月12日,黄女士带着3岁的女儿来到了二七北路上的某大型超市购物,孩子每次来都要玩会超市门前的小电动木马,按照以往的习惯,黄小姐把孩子交给服务员看管,便进去超市购物。从超市出来后,孩子一看到妈妈,便立即从开动着的电动马上爬下来,结果头磕在了电动马上,顿时血就流出来,经医生诊断是轻微的脑震荡。黄小姐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等有关费用,可超市的负责人认为:“我们超市的这些电动马是免费提供给顾客的小孩使用的,再加上我们有店规,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所以你的赔偿要求,我们无法满足。”

  点评意见:一些大型商场为了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但商场却以“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店堂告示来规避法律应尽的义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文/商报记者 曾珂 夏敏

  中消协2005年十大不平等条款候选条目

  1.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2.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3.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4.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5.《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失窃及赔偿责任。

  6.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7.种子包装标签: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8.《某移动电话入网协议》规定:乙方(消费者)移动电话被他人非法并机或被盗用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9.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X年X月X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10.某银行注销卡申请书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11.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就不给代收水电费。

  12.购买车辆第三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

  13.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14.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乙方(开发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

  15.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16.某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元、
摩托车
X元、轿车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17.某自来水公司收费规定:自来水公司按最低用水量实行低度收费,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不足6吨按6吨收取水费。

  18.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

  19.洗衣店规定: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

  20.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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