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性行为”岂由学校任意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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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09:33 中国青年报 | ||||||||||
夏敏 成都某高校两名学生因在教室接吻、拥抱,被监控录像录下,学校以发生“非法性行为”为由勒令两人退学。这对情侣学生不服,认为自己只是接吻、拥抱,并不存在“非法性行为”。为此,他们附上医院关于女方处女膜完好的鉴定,申请学校撤销处分决定。但学校却将处分决定中认定的“非法性行为”解释成: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
“非法性行为”是个什么概念?学校有权对非法性行为作出自己的解释吗?但凡关注这一事件的人,都应当首先弄清楚这两个最起码的问题。 首先,性行为通常是指两性之间发生的性接触活动,包括拥抱、接吻、抚摸和通过性器官的体液交换。基于理性,同时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家庭细胞组织以及社会本身的基本秩序,每个国家都用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性行为进行了限制,因此也就有了“合法性行为”与“非法性行为”的区别。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关于非法性行为的规定,归纳起来,包括猥亵、侮辱、卖淫、嫖娼、强奸等。同时,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因此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的性行为也属于“非法性行为”。那么,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除法律明确定性为非法的性行为,其他性行为无论多么“伤风败俗”,都仍属于道德范畴,我们可以唾之弃之,却不可假“法”以治,因为此“非法”若拿不出依据,便属校方私定之“法”,以一己之“法”定做的板子来“打”学生,才真正是不折不扣的“非法”。 其次,依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法律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而只能遵守好法律,执行好法律,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可成都这所高校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竟想当然地对“非法性行为”作出了自己的解释,而且依据这种解释对学生进行了处理。在这个问题上,校方的表现,流露出的恰恰是一种把持权力者的傲慢,他们是以人治的方式自己造出一个“非法”的靶子。 从上述分析看,我们实在看不出因“接吻”、“拥抱”而“身体密切接触”的情侣学生有什么“非法”之处,学校如果认为这些行为有伤风化或有违校规,完全可以站在自己的道德立场上进行道德教化,也可以采用适度的纪律规制。加上一个“非法”的帽子勒令退学,不仅滥用了学校的管理职权,同时也侵害了当事学生的名誉权和受教育权,因为这些权利恰恰是法律明确保护的。 学校作为承担学生在校教育和管理的一个组织,理应成为守法用法的楷模,以在校园这个“小社会”里营造起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使学生们在步入校园外的“大社会”时,能养成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成为信法守法的公民。学校不仅仅只是在课堂上教学生学法守法,更在用自己的行为和形象影响着学生对法律的现实理解和信仰。对此,学校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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