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竞 郭宏鹏
2006年2月20日,河北省香河县宜美利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美公司)诉李吉文、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长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顺德区华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
司)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上诉案,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因涉及油漆变黄是否为产品缺陷,且被两外地公司斥责为“陷阱诉讼”而引起业界及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4年5月,长实公司接到香河县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得知该县宜美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起诉书中,宜美公司称自2002年5月份开始从北京经销商李吉文处购买长实公司生产的价值50万元的“华美”牌聚胺脂漆用于家具生产。由于油漆质量不合格,生产出来的家具开始变黄,造成产品退货、滞销,要求法院判决上述两被告赔偿该公司直接损失112.8732万元及市场间接损失30万元。尔后,法院追加华美公司为被告。
针对宜美公司所称的“巨大损失”,长实公司举证指出,宜美公司2001至2003年的工商年审报告均显示其每年产值110万元左右,从未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滞销、退货乃至亏损的情况。长实公司还查出,宜美公司早在2002年就曾以同样的理由在香河县法院起诉浙江东阳的一家企业,并获得了60多万元的赔偿。更令人奇怪的是,宜美公司称其使用一个多月的“华美”漆后,家具就开始变黄了,但该公司却从未向厂家反映、协商,而是“继续使用”了一年多后直接通过法院索赔,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这些情况让长实公司和华美公司对起诉书所称事实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长实公司代理人说,黄变是涂料的一个正常性能,聚胺脂漆本身就具有黄变的性能,这种现象既不是质量不合格,也不是产品缺陷,在《涂料配方设计与制备工艺》、《实用涂料手册》等我国公开出版物中也对此情况进行了说明。正因为如此,该公司从未承诺过产品不变黄或不发白。
2005年11月29日,香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长实公司与华美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为由,判决他们赔偿宜美公司74.0506万元。
“这明显是陷阱诉讼,是宜美公司为了达到索赔目的而一手捏造出来的!”对此判决结果,长实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长勤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和担忧。他告诉记者,案件的败诉除了自己遭受损失外,还将引起连锁效应,因为根据法院的判决,生产家具的厂家和使用家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因家具上聚胺脂漆自然“黄变”的性能而获得赔偿。
关于赔偿74万多元的事实依据,长实公司也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宜美公司没证据证明该公司损失了74万多元。第一,从宜美公司2002至2003年度的工商年检报告可以看出,宜美公司并没有因为产品黄变而造成任何退货、滞销的损失。第二,宜美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要求法院评估的家具是因为使用了长实公司的油漆造成发黄而遭退货、滞销的家具。第三,评估报告说该批家具现值74万多元,这批家具的价值还在啊,法院怎么就认定宜美公司损失了74万多元?
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关法律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即“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产品质量法对“缺陷”的定义明确指出的是关于“安全”的标准,要求产品不能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法院不能随意扩大“缺陷”的范围。根据聚胺脂漆本身的性能特点及油漆行业关于安全指标的行业标准,长实公司与华美公司的产品并不存在缺陷,但香河县法院将所谓的“黄变”认定为产品的质量瑕疵,进而推导出瑕疵当然就是“缺陷”,这显然是错误的。
对于案件二审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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