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11月30日电 王雄 记者 郭宏鹏
因对村里新修一条路的长短意见不一,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丹青村的尤荣文和尤祖籴以打赌论输赢,决定谁输谁出修路钱,结果引发了一起1.2万元的民事官司。记者今天从南安市人民法院获悉,经过重审,该院认定这1.2万元赌资属公益捐资款,驳回了原告尤祖籴要求返还赌资的诉讼请求。
2003年6月,南安市省新镇丹青村准备修条水泥路,村民尤荣文认为经过其自然村的一段路有将近100米,尤祖籴说这段路最多不会超过45米。双方争执不下后相约打赌:如果这段路在51米以上,修路钱由尤祖籴出;如果在49米以下,则由尤荣文出;如果路刚好50米长,则由双方各出一半。两人当场立下协议书,并请了两个村民作证,约定赌资为1.2万元人民币。测量结果表明,这段路长约86米。尤祖籴只好依约拿出1.2万元交给了尤荣文,同村人尤福星代收了这笔钱,并在收条上写着:“今收到尤荣文和尤祖籴打赌款1.2万元整,如这段水泥路面没修好,1.2万元退回尤祖籴,如路修好,收条应给尤荣文收回销毁”。
2003年12月30日,丹青村的公路竣工。2004年3月28日,村民在村口立芳名碑纪念,将捐资者的名字刻在上面,但惟独没有尤祖籴的名字。尤祖籴认为尤荣文把1.2万元赌资私吞了,没用在修路上,一纸诉状将尤荣文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赌资。南安法院一审驳回了尤祖籴的诉讼请求。尤祖籴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为由发回南安法院重审。
南安法院重审后认为,尤祖籴和尤荣文自愿签订的“从草埔尾尤祖交厕所入口处至尤泽妙门口路边树止之路段,以路中心线为准,若路长在49米以内修建款由被告负担;若路长在51米以上修建款由原告负担”的协议,系附条件的捐资修建水泥路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事后,尤祖籴依约支付修路款1.2万元给尤荣文,尤荣文将该款当场交给第三人尤福星,后由尤福星将该款交给丹青村的修路组,并有收条及证人证词证明该款已用于修路。相反,尤祖籴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尤荣文私自占有了1.2万元的赌资,其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同时认为,双方打赌的目的是为了村里修路的公益事业,因此尤祖籴依打赌协议支付修路款的行为属于捐资公益事业的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尤祖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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