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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调动违约金升至17万 离职博士诉原工作单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 09:17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宏鹏 李青

    江西财经大学(以下简称“江西财大”)原教师李期铿从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北外”)博士毕业后,要求调离江西财大到北外工作,被江西财大索取17万元违约金。李期铿认为江西财大收取高额违约金于法无据,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记者从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久前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2000年,李期铿考上了北外英语系博士。当时,他的身份是江西财大外语学院教师。同年5月8日,李期铿与江西财大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李期铿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费由江西财大支付;学习期间,李期铿的人事、工资、医疗关系不变,可享受江西财大规定的在职进修培养人员的同等待遇;李期铿完成学业后,应在江西财大的安排下履行培训服务期6年。双方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6万元。2004年3月,李期铿从北外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由于考虑到自身的发展,李期铿向江西财大提出调动要求,希望留在北外工作。江西财大开始不同意,后声称李期铿如果愿意支付17万元违约金,可以离校。无奈之下,李期铿只好妥协,支付了江西财大10万元违约金,并在恩师黄乃圣担保的情况下,办理了离校手续。对于另外7万元违约金,江西财大要求李期铿分两年支付,若李期铿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江西财大有权从担保人黄乃圣的工资及生活津贴中扣回,直至扣满为止。

  李期铿认为,自己是迫于无奈才与江西财大签订支付违约金赔偿协议的,该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此外,该协议确定的17万元“违约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并且高于先前约定的6万元“违约金”。他本人要求调离江西财大到北外工作,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相反,江西财大向自己索取高额离校违约金,不符合国家流动政策,与国家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据此,李期铿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江西财大、担保人黄乃圣于2004年5月25日签订的17万元离校违约金赔偿协议,返还其已交的1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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