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幼儿园收费新规 假期收费涨幅不超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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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16:16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假期收费涨幅不得超过正常收费的30%,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乱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这是将于明年9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所有幼儿园执行的收费新规的内容。昨天,记者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铁腕整治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入园逾3个月不退保育费 《办法》特别指出,新的收费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由于放假或中途转学等,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的幼儿园,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按学期收费的幼儿园,入园幼儿在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假期收费涨幅不超过30% 我省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各省辖市可根据幼儿园等级标准,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为了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办法》规定,假期收费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对寄宿的幼儿可适当提高保育教育费。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 不得借特色班名义收费 为了防止一些幼儿园以特色班之名行乱收费之实,《办法》规定,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此外我省将制定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资助政策,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同时要求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杜成 孙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