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火锅告谭氏官府菜侵权 法院认定两谭互不相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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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09:37 法制日报 | |||||||||
本报上海11月30日电 胡瑜 记者 倪晓 “谭火锅”在上海开得红红火火,“谭氏官府菜”在上海餐饮界名气也不小。今年3月,这两家知名企业却为“谭氏”商标打起了官司。“谭火锅”的经营者四川德阳谭氏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谭氏官府菜”侵犯了其拥有的“谭氏”商标为由,将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1997年7月,原告四川德阳谭氏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由图形化的拼音字母“TAN”及中文文字“谭氏”构成的组合商标。因上海“谭氏官府菜”所使用的店招、名片等均载有“谭氏官府菜”文字,原告遂以被告擅自使用“谭氏”商标经营高档餐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0万元。 被告则辩称,“谭氏官府菜”标识系经案外人四川谭氏官府菜公司许可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使用较多的“谭”字为中文繁体字,而原告注册商标中的“谭”字为中文简体字。其次,“谭氏”系一种姓氏的称谓,通常为一般公众所共用,因此,虽然原告的注册商标由上述两部分组成,但在系争注册商标中起到显著识别作用的部分并不是“谭氏”两个中文文字,而是图形化的拼音字母“TAN”。第三,系争注册商标系图形化的拼音字母与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而被告所使用的“谭氏官府菜”或者“谭氏官府菜”系中文文字,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和判断,被告所使用的“谭氏官府菜”或者“谭氏官府菜”与原告的系争注册商标在整体上并不构成近似。且在诉讼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所实施的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经营关系产生联想或者误认,并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误导相关公众。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