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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丢失信用卡未及时挂失 顾客损失两千自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15:18 法制晚报

  购物丢信用卡 他人冒名花两千 认定超市没把关 告上法院要索赔 一审被驳回

  未及时挂失 顾客损失自负

  本报讯 (记者 杨京瑞)周女士在超市买东西时不慎丢了信用卡,捡到卡的人很快在超市消费了2000多元。周女士以超市对信用卡消费审查不严为由要求赔偿。记者今日上午获悉
,海淀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据周女士说,2004年10月30日,她在旺市百利超市买东西时,不慎丢了一张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11月3日她发现后,立刻到派出所报案并向发卡行挂失。后来她通过查对账单发现,在丢卡当天15时,有人在旺市百利超市使用该卡消费四笔,共计2096.10元。客户签名均为假冒。周女士认为超市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导致她财产损失,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2096.10元,并承担诉讼费。

  旺市百利超市称,按照工商银行的规定,持卡人在使用牡丹卡消费时,一般无需出示身份证件,也无需输入密码,工作人员仅需核对当事人在单据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相符即可。但是本案中作为对照物的原告的信用卡已经丢失,持卡人在购物单据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已无从查究。而原告疏忽大意,未及时挂失则是信用卡被冒用的直接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保管不善造成信用卡丢失,同时未能及时挂失导致信用卡被他人冒用造成损失,具有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原告未能就被告在审查签名是否一致过程中存在过错提供证据,因此无法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法院最后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链接

  工商银行相关规定

  “持卡人使用牡丹卡到特约单位消费时,一般无需出示身份证件,也无需输入密码”,“正式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丢失牡丹卡后,可由持卡人或者代理人到发卡机构或者营业网点填写《挂失申请书》后办理正式挂失,正式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不再承担正式挂失后交易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持卡人也可通过电话办理挂失。我行负责协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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