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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新规定:1次造假药10年禁生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02日 10:04 新闻晨报

  本报讯 2月28日修订公布的国家药品管理法新增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10年内将不得生产、经营药品!据悉,市药监局也即将建立“假劣药打假基金”,对举报假劣药品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罚没款10%以内的奖励,个人最高可得1万元!

  昨天,市药监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比较修订前后的药品管理法认为,新法在确保药物合格安全、制裁假药劣药、规范药品价格和广告这三个与人民生活最密切的方面修订得最多,也最明确。而且,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从7条增至29条,其中提到“刑事责任”的,从2处增至13处之多。

  新增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保健食品“挂羊头卖狗肉”以药自居宣传“药效”;企业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药品价格;医疗机构不向患者提供所用药物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不仅卖假劣药违法,有关单位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也属违法,等等。(记者王高翔)



所属特殊专题:3.15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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