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何错之有 打假不能制定条条框框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 08:12 北京娱乐信报 | ||||||||||
新闻案例:上海法院叫停“知假买假” 上海法院曾先后受理类似职业打假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要求商家赔偿案件100余件。昨天,上海法院就此类赔偿案件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上海法院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形。欺诈行为的构成,除有经营者的欺诈故意外,还要求经营者的欺诈与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明知经营者销售的是假货,其购买行为并非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错误作出,经营者对“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不适用“退一赔一”责任。 重点点击:叫停“知假买假”在保护谁? 可以断定的是,“王海们”对商家的索赔要求从此不再会被法院给予理睬,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知假买假”。“知假买假”就不予索赔,这无疑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矛盾。现行《消法》中规定,只要消费者购买到假货,那么,就有理由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赔偿。也就是说,消费者索赔的惟一标准是其是否购买到“假货”,而不是其行为是属“无意”还是“有意”,这无疑是一种主题上的偷换。很显然,上海法院的这一规定,是对现行的《消法》的误解和篡改。 另外,从行为逻辑上,法院又可以通过什么标准来断定消费者是否在“知假买假”呢?按照以往的经验,在短期内第二次购买或者在短期内大量购买该产品并索赔,就是一种“知假买假”行为。但事实上,这种经验无疑显得太过主观。“知假买假”会不会出现在第一次的购买行为中?可以。只需在购买前经过详细调查,就完全可以做到。短期内大量购买就一定是“知假买假”吗?不见得。很多以假乱真的商品,普通百姓在短期内很难辨别。那么,上海法院对“知假买假”的行为标准就是一种模糊的界定,对“职业打假”与“非职业打假”的行为标准也是一种模糊的界定。既然行为标准是模糊的,那么,通过这个标准来制定出来的“不予受理”,也就成了模糊规定。 再者,法院对“经营者对‘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因此不适用‘退一赔一’责任”的理论标准,也存在着一种对“既成事实”的全盘否认。一个常识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对产品的了解程度肯定比购买者多。经营者明知是假,却还要销售,显然是一种毫无疑问的欺诈行为。也就是说,在购买行为产生之前和在购买行为之中,这种欺诈都是客观存在的。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购买者的“知假买假”之间不应该存在“因果关系”,后者的存在,也不应该成为前者“欺诈行为”的淡化和掩盖。 上述三点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所在。真正的问题是,法院不是立法机构,有什么权力随便修改我国的法律法规?上海法院有无制定这个“法”外“法”的权力?对“知假打假”者不予支持,有没有合理的“司法解释”?很显然,他们没有。那么,法院的这一做法,就是在自主地剥夺公民的“打假权”,而对“制假卖假”者,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保护和纵容。 周海亮 旁征博引:“知假买假”的说法不成立 在生活实践中知假买假的现象是存在的,比如在假烟店买假香烟,或是在某些电脑店里买盗版光盘,这都是知假买假,消费者明知是假货还是要买。然而这种知假买假买卖双方一般不会发生纠纷,因为卖方并没有说自己卖的是真货,而且价格也是假货价,与真货相差甚远。当然这种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卖双方也不会指望得到法律的保护。 现在所要讨论的知假买假显然不是指上述情况,而是指明知假货而去买,然后再去找商家索赔的行为。上海出台法规不保护这样的行为。实在是太荒唐了,因为即便在事实上有这样的情况,但在法律上却无法成立。这与上面讲的知假买假不同。前者是商家把假货就当做假货卖的,所以可以说消费者是知假买假;而这里说的是商家把假货当成真货卖,价格也是真货的价;如果消费者问商家也一定是信誓旦旦地说保证是货真价实。那么消费者怎么能知道是假的呢? 如果消费者硬说是假的,商家会同意吗?打个比方:商家说是真货,而一个人硬说是假货,并对大家说这是假货啊,我买是为了打假索赔的,你们大家千万别买啊,商家会容忍吗?所以消费者一定是在商家肯定是真货,如假包赔的情况下购买的,根本就不存在知假买假的问题,即使真的有人明知是假货而来借机打假索赔,在法律上也无法证明。 王岩 有理有据:凭什么管消费者动机 上海人聪明想出三个办法来试图证明“知假打假”: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这真是废话。管人家买了干什么用?买了收藏送人丢到河里听响玩你管得着吗?有人买了刀杀人,有人则用来自杀,总不能禁止买刀吧。再说现在到大超市谁不是成箱成堆地买?什么叫一定的数量?现在私人买汽车还搞团购呢。你说人家不是直接用于消费,得拿出证据来,消费者为什么要证明自己是直接用于消费?你是真货我当然会用于消费;现在你已承认是假货,叫我怎么消费?除了用来打假还能干什么? 二是出现重复多次购买行为。真是笑话。如果真是有心打假,干嘛每次都是同一个人去购买?不能多找几个人吗?以为人家智商低?再说重复多次购买怎么就一定是知假买假?家庭主妇天天到同一地方去买同一种商品,不行吗? 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又是自作聪明。你怎么证明人家是知情者?你进假货时告诉人家了还是你出售时事先声明了? 商家说消费者知假买假,首先自己就承认了自己是在卖假。既然卖假事实已经确定,那么就是依法惩处的问题。与消费者是何身份有何相干?售假者承认了售假,就无权对消费者提出异议,法律也没有必要追究购买者的动机。 予林 “打假”不能制定条条框框 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购买假货后获得索赔”,本是消费者最基本和最低等的要求。事实上,“职业打假人”的越来越多并不能说明人心越来越“刁”或者现行法律法规在对待“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上有多大漏洞,其可以说明的,只能是目前我国“制假贩假卖假”者的愈来愈猖狂。这时,不在打击“制假贩假卖假”上加大力度,而为“职业打假”制定越来越多的条条框框,那么,只能是与“打击制假贩假卖假”的目标背道而驰。 周文 要打假先说谎? 打假英雄王海,当年只为了一句真话,就陷入了没完没了的讨伐之中,讨伐他的人不是不相信这句真话,也不是觉得王海欺骗了世人,他们痛心的是王海不该说这句真话,难过的是王海没能欺骗世人。 王海的这句话是:我打假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王海对此的解释:我没有违犯法律,对社会有益,我只是一个普通人。 王海没有按习惯的表态程式,其实王海完全可以顺从习惯,他只要轻轻说出三个字:为人民,马上皆大欢喜,马上会被捧为道德楷模。 现在,上海法院叫停“职业打假”,再次把打假人逼到绝境,要么就此罢手,要么说谎,坚持自己是“不知假而买假”。 冉福 一家之言:叫停“知假买假”体现法律理性 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最主要的标准就是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购买假货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为目的的人,不应当被看做普通消费者。根据这个条款,如果有个人和团体打假是以盈利为目的,那么他将不能获得双倍返还,只能是原价退货。由此看出,上海法院的做法是完全遵照了法律规定行事,是忠于《消法》的立法本意的。 法律不同于人情,人们对法律的最大要求就是要公平理性。诚然,制假卖假的不法分子,给公共利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但是不论他们多么罪大恶极,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如果因为制假卖假者是触犯了众怒,就忽视他们的权利,法院就丢掉了它应有的理性和公平。有人知假买假,目的是获得高额赔偿,其本意是为了不当得利而非打假。对这样的行为,法院当然不该支持,否则就是纵容人们钻法律的空子,失去了法院应有的公平。 在民意高涨、民意导向很鲜明的时候,法院能否不为所动,坚持按照法律的公平理性原则对案件做出判决,能够反映出一个法院素质高低。当前,公众对假货恨之入骨,人人愿先诛之而后快,而法院却不能这样,它的判决应当完全按照法律和法理的要求去做。在此,上海法院的做法,是值得称赞的! 因而,笔者以为,上海法院的这一做法并无不妥,而且还反映出了一个法院应有的公平和理性,值得表扬! 朱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