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叫停“职业打假” 法院将不予支持知假买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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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 18:30 扬子晚报 | |||||||||
上海讯 上海法院曾先后受理类似职业打假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要求商家赔偿案件100余件。昨天,上海法院就此类赔偿案件明确: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2002年12月下旬,阎某在赛博公司商场内发现,恒日公司销售的日本三菱牌LVP-X70BU投影机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中文厂名厂址,便故意购买了一台该型号投影机。
之后,阎某即以该投影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由,向卢湾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一”。法院审理后认定,恒日公司销售该进口投影机不构成欺诈,产品也未造成原告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为此,判决阎某要求恒日公司承担退货责任可以支持,但赔偿货物价款一倍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情况,上海法院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形。欺诈行为的构成,除有经营者的欺诈故意外,还要求经营者的欺诈与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明知经营者销售的是假货,其购买行为并非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错误作出,经营者对“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不适用“退一赔一”责任。 (沈凤丽 高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