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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双倍索偿有根有据 高法解释6月1日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 07:53 中华工商时报

  □周运珠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公布、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地产交易中发生纠纷较多的一些问题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作为买房人,该怎样正确理解《解释》?买房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销售广告可以视为合同内容

  《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具备如下条件的,应当视为要约: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2、此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开发商的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95%以上都在不显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致相同的小字:“本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相关数据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这并不能免除开发商的诚信责任,只要其宣传的内容符合解释中所规定的要约条件,开发商违反时,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买房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保留有关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签约失败应退定金

  按《解释》的规定,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交付的定金作为立约定金。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买房时常见的情况是双方都有诚意签订买卖合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谈判,但因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意见不一,最终导致签约失败。对这种情况,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此时出卖人是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

  提醒买房人:一定要保留好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证据(证人证言、录音等)。

  恶意欺诈应付双倍赔偿

  《解释》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买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

  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

  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损害买受人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按《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将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这一规定将较好地遏制和制裁恶意违约、欺诈等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

  提醒买房人:第一、买房时应详细询问开发商是否有上述5种情况,并将此情况通过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作为证据保留;第二、如果发现开发商可能存在上述情况,应向有关部

  门进行查询、取证。

  “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而且要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从其约定。

  关于房屋的交付使用,买卖双方的理解不一致,出卖人通常认为“交钥匙”即是房屋交付使用,而买受人则往往认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才是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断。《解释》有了明确规定,对买卖双方来说都很重要。

  提醒买房人:第一、签约时应明确房屋交付的条件、时间等;第二、如果房屋存在相关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房人应该拒绝受领房屋钥匙,避免收到钥匙后形成对自己不利的既成事实。

  质量不合格可退房和要求赔偿

  《解释》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提醒买房人:在自己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时,应保留好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

  不能如期取得房产证可要求赔偿

  《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买受人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开发商的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如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开发商未缴纳相关税费等。在这些情况下,买受人都不能办理房产证。当然,不能如期办理产权证,还可能有其它一些原因,应另当别论。

  提醒买房人:要想解除合同和获得赔偿,必须要注意三点:

  一、自己不要有任何过错,比如及时将办理产权证要求的证件等提交给开发商,并且让其签收,注明收到日期,以分清责任;

  二、根据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向有关部门查询开发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了“产权登记备案”的义务;

  三、如果涉及土地等被抵押,向有关部门查询抵押是否已经释放。

  买卖合同不轻易被认定无效

  《解释》对一些具体情形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如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等。

  《解释》的这些内容从立法本意上不轻易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无效,从而有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此规定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即法院支持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如果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取得房屋的拆迁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但购房者要注意,本《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而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如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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