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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土局规定出售经济适用房不得低于限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16日 10:58 北京青年报

  王军光

  市国土房管局出台公房上市的补充规定

  记者昨日获悉,市国土房管局出台公房上市的补充规定要求,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原则上上市出售成交价格不低于政府限价。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政府限价的,土地出让
金的征收部门可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征收相关税费,评估费用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目前,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有关方面负责人告诉记者,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扣除价款,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同时,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并按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产权后,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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