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智毅:寻找信托业转型新引擎

邓智毅:寻找信托业转型新引擎
2018年02月22日 23:33 新浪投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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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最新文章指出,当初我国信托业恢复的初衷,是将之作为一种融资工具,筹集发展建设所需资金。但时间一长,部分信托公司却迷失其中不能自拔,本源业务长期不振,整个信托业一直未能形成稳定的核心业务,只是利用制度灵活性,盲目跟风经济热点,不断游移主业,在夹缝中谋求发展空间,成为有牌照的“正规游击队”。

  近年来,在金融机构套利需求兴起的背景下,信托业更因其制度的灵活性而成为监管套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信托公司做通道进行监管套利的业务大幅增长,成为支撑信托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使整个信托业的发展呈“虚胖”特征。脱离了信托的制度优势和本源价值盲目发展,不仅使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一直难以提高,而且还使信托公司加速丧失了核心竞争力,未来发展空间将难以拓展。同时,盲目发展和过度投机也使信托业“坏孩子”的身份和形象挥之不去,扭曲了信托本源的诚信形象和高尚地位。

  《中国金融》|邓智毅:塑造信托业文化“灵魂”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作者:中国银监会信托部主任 邓智毅

  根植于制度优势之上的受托文化是信托业行稳致远的不竭动力

  信托在历经几百年的历史筛选后,逐步成为当今各国财富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制度选择,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究其原因,在于信托业依托制度优势,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成熟的受托文化,这是其行稳致远的不竭动力。具体来说,受托文化包括三个方面。

  信义文化

  信托的信义文化是指受托人要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忠实地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义文化是信托最根本的文化特征,有“信”才有“托”,有“义”才有“诚”,信义是信托业的生命,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如果不是对受托人的忠诚信用和能力的充分信任,委托人很难作出把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管理或者处分的决定。这一文化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紧密相关。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十分特殊,表现为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进行分享,区别于常规情形下的“一物一权”。一方面,受托人享有名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像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被严格限制,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因此,信托的功能和目的完全依赖受托人的行为得以实现,相应信托活动就特别强调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这种义务的保证,有赖于合同的约定职责,更重要的是法定职责。各国信托法均以受托人为核心构建,英国作为信托的发源地,其成文信托法直接称为《受托人法》,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制定的虽是《信托法》,但内容上也均以受托人为核心。可以说,信托业是特别强调受托人诚实信用的行业,对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设计也最完善周密,从而形成了信义文化。

  传承文化

  信托在制度设计之初即强调保全财产和财富传承。从英国信托业600多年的历史来看,家族信托的起源就是整个信托业的起源,其主要目的就是规避法律的限制,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因此,信托具有连续性的特点,按照法律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存续,也不因受托人欠缺或无法处理信托事务而灭失。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安排,能够确保委托人稳定地实现自己的信托目的,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信托财产又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既区别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也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人接受的其他信托财产。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具有特殊的破产隔离功能。这两个特点使信托在保障受益人利益方面较传统财产制度更具有可靠性,久而久之,形成了信托业特有的财富传承文化。

  创新文化

  信托制度的创造力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作为一项独特的财产制度,信托制度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创新性和灵活性。一是信托制度兼具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功能。信托制度既可以用于财产转移,又可以用于财产管理,也可以同时用于二者。二是设立方式的多样化。信托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遗嘱的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还可以直接规定成立法定信托。三是信托目的的自由化。在信托领域,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创设信托。四是信托利益的弹性规划。信托产品设计富于弹性,在实务上能够更加灵活地实现委托人的意愿。五是投资范围的广泛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总体环境下,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最为全面,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领域;交易工具最为广泛,可自由提供债权、股权和金融产品交易服务,具有“全能性”的特点。

  我国信托业尚未形成良好的受托文化

  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至今已走过了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历程。信托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历经曲折,先后进行了六次大的清理整顿和规范,行业的市场定位和业务模式也一直在艰难探索。出现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信托业一直没有培育形成良好的受托文化,信托本源制度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导致行业一直在夹缝中生长发展。

  信义文化不成熟,受托履职能力急待提高

  信托业的信义文化有两方面涵义:一是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不能是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反观我国信托业,虽然多年位居金融第二大子业,但在践行信义文化方面尚不成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行业形象始终未能建立,社会认知度不高。表现为信托公司在经营中过多关注信托投资对象的需求,对委托人意愿和受托人利益往往不够重视,导致信托产品在设立、推介、管理、收益分配、清算等各个环节均不同程度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揭示不全面、尽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风险项目多发,投资人纠纷不断。同时,信托公司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能力也有欠缺,与银行、基金、券商相比,行业研究、产品研发、风险管理能力都比较薄弱,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主动管理服务的能力还不强,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不足、能力不够。

  传承文化尚起步,可持续发展基础不牢

  财富传承功能是信托最本源的功能,家族信托业务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是财富管理的集大成者,被誉为信托业务皇冠上的明珠。家族信托也是信托业看家的本领,是将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而我国信托公司目前经营的主要都是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制度的特有功能,比如财产隔离和保全、财富规划和传承、税收筹划、婚姻教育管理、继承人选任等,都很少触及。但这些功能却是信托制度的本源价值所在,是其他金融工具不具备的,是信托公司最具竞争力、可以长久经营的核心业务。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财富积累,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财富阶层,对家庭财富进行有效配置、管理、传承的需求极为迫切。但目前我国家族信托业务才刚刚起步,传承文化尚待形成。一方面,我国信托公司缺乏家族信托业务人才,尤其是既懂财富管理又懂家事管理的专业人才,制约着家族信托业务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家族信托为了达到家庭财富的代际传承,架构设计上比较复杂,个性化、定制化特征明显,同时存续时间较长,生前身后管理模式多样,比传统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复杂得多,而我国信托公司现有的管理能力和组织架构很难达到相关的要求,也制约了信托传承文化的有效发挥。

  创新文化被误用,脱离本源盲目发展

  当初我国信托业恢复的初衷,是将之作为一种融资工具,筹集发展建设所需资金。但时间一长,部分信托公司却迷失其中不能自拔,本源业务长期不振,整个信托业一直未能形成稳定的核心业务,只是利用制度灵活性,盲目跟风经济热点,不断游移主业,在夹缝中谋求发展空间,成为有牌照的“正规游击队”。近年来,在金融机构套利需求兴起的背景下,信托业更因其制度的灵活性而成为监管套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信托公司做通道进行监管套利的业务大幅增长,成为支撑信托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使整个信托业的发展呈“虚胖”特征。脱离了信托的制度优势和本源价值盲目发展,不仅使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一直难以提高,而且还使信托公司加速丧失了核心竞争力,未来发展空间将难以拓展。同时,盲目发展和过度投机也使信托业“坏孩子”的身份和形象挥之不去,扭曲了信托本源的诚信形象和高尚地位。

  培育良好受托文化,推动信托行业行稳致远

  促进我国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必须大力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的良好受托文化,引导信托公司正确发挥制度优势,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和实际需要,塑造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文化“灵魂”。

  强化行业顶层设计,为培育良好受托文化提供制度环境。长期以来,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很不完善,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银监会近年来大力加强行业顶层设计,先后建立行业保障机制、信托登记机制等一系列重大机制,并出台《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顶层制度建设取得很大成效。下一步,要继续加大顶层设计力度,积极推动修订《信托法》,解决制约信托功能发挥的一些法律障碍;加快《信托公司条例》立法进程,为信托业规范发展提供法规保障,通过不断完善法制环境培育良好受托文化。要完善监管制度,结合国内外成熟监管经验和信托业发展实际,加强信托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净资本管理、并表管理,强化信托公司行为监督,通过监管引领培育良好受托文化。要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完善信托登记机制,充分发挥其信息披露功能,强化对信托公司行为的市场纪律约束;完善行业稳定机制,为行业持续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弘扬信义文化,增强受托管理能力。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弘扬和培育尽职履责的信义文化,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诚信、谨慎管理的受托义务,不断提升受托服务质量,回归信托本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培育信义文化的关键所在,要鼓励信托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建设,制定科学清晰的发展战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构建“激励相容、权责对等”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回归受托本源的内部机制。要鼓励信托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信托文件约定等相关要求,在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以及信托终止清算等各个环节充分履行受托人应尽的职责。同时,要鼓励信托公司根据实体经济部门和高净值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化的主动受托管理服务,深入理解受托服务的内涵,以义取利来实现自身发展,打造信托受托服务品牌,成为信誉卓著的受托人。

  培育传承文化,打造核心竞争力。信托公司要建成“百年老店”,必须要顺应我国家庭财富迅速积累和资产管理市场蓬勃发展的大趋势,发挥信托本源制度优势,大力培育传承文化,深耕财富管理和家族信托业务,打造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信托业务品牌。信托公司要高起点、高标准地引进和培养优秀专业的家族信托人才,造就一批专业素养高、行业经验丰富的高素质团队,从过去低端的“管钱”向高端的“管事”转变,为客户量身打造从资产管理到家事管理、从物质传承到精神传承的一揽子服务,满足高端客户的全方位需求,成为高端客户的总管家和财富的守护者。同时,要改造信托公司现有的以融资为主要目标的业务架构,构建适应财富传承的业务和管理模式,开发家族信托的业务系统,逐步建立与财富传承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及管理系统,为有效实现财富传承信托目标提供坚实的技术和管理支撑。

  用好创新文化,专注主业回归本源。信托业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灵活性的优势,但也要审慎把握创新方向,避免走上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开展简单低端的通道业务、充当监管套利工具的老路。要鼓励信托公司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展创新,在“三去一降一补”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挖掘市场空间,为实体经济提供创新性、综合性、多样性的金融服务。要顺应“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在债转股、投贷联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方面,积极探索实业投行的新路。要鼓励信托公司围绕信托本源价值创新,在当前财富传承、企业年金、薪酬管理、员工持股、慈善事业等方面市场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信托关系独有的制度优势,打造专属领域。要鼓励信托公司围绕自身资源禀赋优势创新,选择适合自己深耕的业务领域,积极创新业务品种,逐渐培育自身竞争力,培育不可替代的比较优势,在市场上牢牢占据一席之地。

  良好的受托文化是信托业的灵魂,良好受托文化的培育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信托业要不忘信托本源这个初心,牢记服务实体经济这个使命,持之以恒加强受托文化建设,锲而不舍,久久为功,用信托文化的强大精神力量支撑起信托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文章:强化信托监管遏制监管套利

  来源:《中国银行业》

  作者: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

  近年来,信托业监管体系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信托业转型发展势头良好,经营状况持续改善,行业风险总体可控,已经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业,跳出了历史上每逢经济调整必整顿的怪圈,正处于历史发展的较好时期。

  信托业转型发展初见成效

  行业规模稳步增长,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业。截至2016年末,全行业受托管理信托资产余额20.22万亿元,较年初增加3.91万亿,同比增长24.01%;固有资产余额5569.96亿元,较年初增加946.45亿元,同比增长20.47%,信托业已经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业。

  回归本源积极主动,信托主业成为行业利润增长的主要来源。近年来,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主动回归业务本源,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改革转型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回归“信托主业”和“本源业务”。家族信托、企业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慈善信托等信托本源业务逐步发展,信托主业经营绩效显著提高。截至2016年末,全行业实现信托业务收入749.61亿元,占营业收入的67.76%,信托主业成为行业利润增长的主要来源。二是融资类信托占比持续下降。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融资类信托占比已经从高峰时期的63%下降至19.5%。三是盈利水平持续上升。截至2016年末,全行业实现净利润608.06亿元,同时也为投资者创造了可观的投资回报,累计支付受益人收益7587.38亿元。

  支持实体经济量效齐升,逾六成信托资产投向实体经济。近年来,信托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多种方式运用跨市场配置,将社会闲置资金引入实体经济领域,有效弥补了传统银行信贷的不足,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地方经济,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助力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助推了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增强了国民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2010年至2016年,投入实体经济领域的资金信托平均增速超过了30%,远高于同期GDP增长率。截至2016年末,全行业投入实体经济领域信托资产达12.71万亿元,占全部信托资产的62.86%。

  资本实力持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得到较大提高。近年来,信托公司积极增资和增提拨备,通过以丰补歉,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截至2016年末,全行业所有者权益4501.86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038.16亿元,同比增长23.34%。同时,信托公司开始普遍重视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从战略高度强化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技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优化绩效考核体系,实现风险可控下的稳步发展。

  当前信托业发展仍面临不少挑战

  行业发展大而不强,科学转型压力不小。虽然近年来信托行业资产规模持续增长,影响力不断加大,但行业资产管理能力并未显著增强,金融服务水平仍显不足,行业发展仍然处于大而不强的状态。突出表现为通道业务占比过大。近年来事务管理类信托(其中大部分是以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的通道业务)快速增长,成为支撑信托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使行业发展呈“虚胖”特征。这些通道业务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信托行业形象,不利于信托公司提高资产管理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长此以往可能使部分信托公司加速丧失核心竞争力。同时,信托公司优劣分化趋势也非常显著,既有少量信托公司坚持信托本源优势,突出信托主业,开拓“专属捕鱼区”,转型发展业绩显著;也有相当多的信托公司沉迷于旧的发展模式而不警醒,一味追求发展速度,不注重发展质量;还有些信托公司面临经营困境,业务萎缩,风险高企,举步维艰。在未来外部政策环境、经济金融形势不断变化的背景下,高度依赖通道业务、主动管理能力低下的信托公司,将不可避免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行业转型过程中可能存在动荡和阵痛期。

  风控方法简单粗放,风险管控存在不少瑕疵。与英、美、日等其他国家信托业相比,我国信托业发展历程短,发展背景特殊,业务模式变化快,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难以直接借鉴国际经验。目前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监管部门,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面还面临诸多挑战,与我国信托业特点相匹配的成熟风险管理框架和方法尚未形成。大部分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仍处于简单粗放阶段,存在受托文化尚未形成、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风险管理政策和方法较为原始、信息系统建设刚刚起步等问题,在信托项目尽职调查、信息披露、风险定价、各环节风险管控等方面仍存在不少瑕疵,这也是信托业目前难以打破刚兑的根本原因。同时,信托公司开展的非标资金池等业务具有影子银行特征,风险尚未能被充分识别和有效管控,易形成风险隐患。因此,信托业目前风险管理水平与信托业务复杂度仍有不匹配之处,行业潜在风险不容乐观。

  套利创新层出不穷,对系统性风险防控形成了挑战。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财产转移功能、受托人忠诚义务等天然制度优势,以及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等多个领域的综合化经营优势,用得好无疑可在支持实体经济、财富管理服务等领域获得竞争优势,但信托优势一旦应用不当,反而会为各类金融机构监管套利提供便利条件。由于跨业监管政策差异、监管制度与业务创新相比存在的短板等因素,客观上提供了套利行为的生存空间,促使了监管套利市场需求不断增长。信托套利的模式,既有其他金融机构利用信托当通道进行监管套利,即俗称的信托通道业务,通过设立“事务管理类”信托来模糊业务实质、隐藏风险,以规避本行业监管要求;也有信托公司利用各类资管产品进行套利,即信托公司将各类资管产品(包括信托产品)当通道,用于自身规避信托监管要求;还有信托公司利用非金融机构存在监管空白进行套利,通过与这些机构合作来拉长链条,逃避信托监管。这些信托套利创新降低了监管效率,不仅影响到整个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使得未得到有效监管的资金跨市场、跨行业、跨产品流动,风险变得隐性化、复杂化、扩散化,对系统性风险防控也形成了挑战。

  进一步强化信托监管工作

  2017年,信托业监管工作将坚决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党委各项工作部署,将防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主动化解风险,引导信托公司逐步回归信托本源,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实现信托公司的科学稳健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遏制通道业务过快增长。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引领,坚决遏制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过快增长的势头,防止金融机构借助信托公司进行监管套利。一是要加强窗口指导。持续监测通道类信托业务的发展趋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通道类信托业务占比较高、增速较快的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信托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控规模、调结构、防风险,逐步压缩通道类业务。二是完善风险监管制度。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通过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增加通道类信托业务的成本,倒逼信托公司主动压降通道类信托业务规模。研究修订《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通道类信托业务占比高的信托公司提出风险资本附加要求;调整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要求,提高通道类信托业务的认购标准;进一步完善监管评级制度,对通道类信托业务占比过高、增速过快的信托公司加大扣分分值。三是稳步开展信托业务分类试点工作,明确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定义和范围,严格区分提供实质性金融服务的事务类管理信托和通道类业务,加强分类监管。四是进一步强化行为监管。指导信托业协会加大行业自律约束,明确信托公司尽职管理要求,确保信托设立目的合法合规;推动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尽快上线运行,增强信息披露,防止抽屉协议。五是加强监管协作,持续推进交叉产品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机制。特别是要加强银信监管合作,对银行通过信托通道,以“调表”“出表”为主要目的的业务,应剔除通道的掩饰,还原业务本质,根据业务的风险实质加强监管,通过银行端和信托端监管的两面夹击,使旨在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失去存在价值。六是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为“穿透式”监管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加强影子银行风险管控。一是进一步加强相关监管规制建设。研究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融资类信托风险分类及拨备管理、信托公司并表监管等相关监管制度,提高各类风险识别、计量准确性和风险抵补充足性,为加强全面风险防控奠定基础。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对于非标资金池、交叉产品等与影子银行风险相关的业务领域,有针对性的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密切关注其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变化。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信托公司进行整改。三是加强风险排查和处罚问责。加大对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非标资金池、复杂交叉产品、融资类信托等重点风险领域的排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坚持有查必处,对相关机构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强化震慑效应。四是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跨业监管协同性、前瞻性和有效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当前,信托业加速转型发展迫在眉睫,其中关键就是要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回归信托本源,打造信托行业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特色和优势。一是引导信托公司增强受托管理能力。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激励机制,形成回归受托管理本源的内生动力。二是引导信托公司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在产业端,引导信托公司紧贴宏观经济政策,主动寻求优质资产,甄选有价值的优质行业和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在客户端,提供专业高效的资产配置服务,精准把握客户投资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化一揽子金融服务。三是引导信托公司提高财富管理能力。鼓励信托公司提前布局并深耕家族信托、消费信托、慈善信托等业务,围绕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促进财富保值、增值和传承。四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紧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机遇,根据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优化信托服务的供给质量,调整信托产品结构,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罗思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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