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立案即将终审宣判 监管部门权限受挑战
【记者李峻岭北京10日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何谢忠日前表示,凯立案将于近期进行终审宣判。一审败诉的中国证监会能否起死回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另据凯立公司负责人预计,凯立案可能于本月底进行终审宣判。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凯立案一审结果,中国证监会被判违法。一中院要求证监会恢复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程序。中国证监会不服,并提起上诉。
法官也前来旁听
凯立案的二审于4月27日14时开始,庭审共持续了4个小时。凯立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双方都有10人左右参加旁听。由于凯立案的特殊性质,来自北京一中院、二中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们也坐到了旁听席上。
与一审时的尴尬情况不同,中国证监会的两个代理人显然是有备而来。双方辩论可谓唇枪舌剑。审判长何谢忠把双方的辩论集中在“凯立公司会计资料是否真实”、“退回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是否合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给国务院领导上报的文件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三个方面。
中国证监会着力强调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中国证监会的代理人首先回顾了中国证券市场8年的发展历史,并为“预选程序”正名。中国证监会认为,凯立公司上报材料是处于“预选程序”阶段。预选程序是一个历史问题,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了1998年的股票审核程序”,这是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必须采取的审批手续。为了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沟通,中国证监会制订了预选程序的规则,这是与指令性计划相适应的。《证券法》出台后,中国证监会制定了2000年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取消了指标、额度。2000年核准程序与1998年审核程序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由承销商辅导申请上市,后者是由地方政府或部委利用指标推荐上市。
焦点是审核程序
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认为,尽管诞生了新的股票核准程序,但凯立公司属于1997年指标企业,其申请上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能适用于2000年核准程序,因而也无法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根据2000年核准程序恢复凯立公司的上市申请程序。
凯立公司代理人认为,无论是1993年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1997年的《证券法》都没有规定过预选程序。中国证监会制定预选程序属于“越权”行为,中国证监会不能自己给自己制定行为规则,而应该由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立法机构制定。此外,中国证监会对2000年核准程序的解释是错误的。2000年核准程序已经明确解决历史问题的办法,即将1997年指标企业划归2000年核准程序调整。凯立公司请求法院确认中国证监会退回凯立公司预选材料的行为违法,判令中国证监会恢复对凯立公司上市申请的审核程序。
双方还就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问题展开了辩论。凯立公司认为中国证监会没有搞清楚最起码的会计规则,凯立公司的利润不存在虚假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的权限范围已经成为法院认定的焦点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何谢忠始终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庭审结束后,他表示,凯立案是一个复杂的、没有先例的案件。
据中国证监会代理人介绍,与凯立公司一样同属于1997年指标企业的申请上市公司有100多家。这100多家的申请上市程序都不能使用于最新的2000年核准程序,只能按照1998年的审核程序进行。证券界某知名专家向记者表示,既然已经有了新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原来的1998年核准程序适用的必要性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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