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出台、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算起来时间也不短了,但时到今日却只有一起依照《证券法》来处理或判决的案例,且因为主管部门没有进行正式的公告,可能很多人都还没有留意到。
爱莫能助的《证券法》
从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看,自《证券法》正式实施的那一天起,针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或个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共正式下发了上百条处理决定,但没有一条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罚的,所有的处罚依据全是根据《证券法》颁布前所定的相当证券法规来定的,其中采用最多的就是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最新的一条处理决定是今年3月9日下发的送达公告,由于张家界股份公司在1996-1998年年报中披露了虚假财务信息,同时在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期间,社会人员曹晖、厉楠协助他人买卖“张家界”股票,曾超比例持有该股票且未报告和公告,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的责任人分别进行了处罚。从证监会下发的这些处理决定的内容来看,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发生时间上都在1999年7月1日之前,也就是说这些事件的处理都不在《证券法》的适用期内,虽然《证券法》都公布两年多了,但对此却没有任何效用。
差别巨大的处罚结果
《证券法》建立的基础是以前颁布了各种证券类相关法规,其多数条款规定与之前的法规相比都有着很大的类似,但在《证券法》所规定法律责任上却有明显的加重,针对目前存在相当多不规范行为的证券市场来说,《证券法》是具备了相当了治理作用的,但由于在处理违规事件上一直看不到《证券法》的身影,与《证券法》比起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明显存在“量刑过轻”的迹象,多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只是批评、警告或者是数额很低的罚款,《证券法》对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的主体根本就没有多大的威慑作用。
2000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例重大股票操纵案的处理结果。从处理决定上获悉,某信托投资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多个个人股东帐户及2个法人股东帐户,通过其下属的多个营业部,大量买入“陕国投A”股票,持仓量最高时占到总股本的25%,但是该信托公司却未向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该信托投资公司多次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做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使得该股价格从4月8日的10.01元涨至9月21日了高时的19.12元,涨幅达91%,截至1999年2月9日,该信托公司共获利1.03亿元。
对此证监会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共3布法规的有关条款作出相应处罚,主要包括:对该信托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300万元、没收该信托公司违规收入1.03亿元;暂停该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夏某证券从业资格12个月;对该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处以警告;责令该信托公司清理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并予以注销。如果《证券法》的有关条款(主要是第184条)来处罚,该信托公司1.03亿的违规收入同样会被没收,但罚款将高达1.03亿元以上(最高罚款金额可达到5.15亿元),同时相关责任人极有可能因操纵股票价格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二者间处理结果有着多大的差别。
《证券法》何时进场?
2000年9月26日,深市ST黔凯涤(0555)发布的董事会公告称:太光科技2000年9月7日与ST黔凯涤原多家股东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成为第一大股东,太光科技董事王宪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亲友利用其身份证开设证券帐户,并于9月13日买入黔凯涤流通股3100股;黔凯涤董事刘中南的亲友,亦于9月9日借用其证券帐户买入黔凯涤流通股2000股,后于9月11日卖出。鉴于《证券法》规定(《证券法》第183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此事件是《证券法》实施以来唯一的同时也是第一次用《证券法》的标准来处理的案例,但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关于处理决定的查询中却看不到。
1999年7月1日以来,媒体报道的证券违法违规事件甚多,特别是去年下半年起,此类事件的曝光和追踪达到了相当密集的程度,包括基金黑幕、ST郑百文事件、中科系“跳水”事件、亿安科技操纵案、兰州证券黑市案等多宗报道,中国证监会全部都展开了调查,但目前尚未有具体的结果出来。从时间上来看,以上违法违规事件全部处于《证券法》的适用期内,相信第二次根据《证券法》来判决的案例很快就可以看到。
(本报记者陈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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