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3日电(记者段春华周菡) 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解生瑞建议,《证券法》应就上市公司购并中的关联交易以及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他认为,在收购发生后,对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相应行为,目前《证券法》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如公开声明对收购的态度、时间、董事会对是否买卖所持股票的声明、收购后应履行的义务等,这些行为很有可能对市场造成影响。收购过程中,收购方的关联方与被收购方的交易行为,以及收购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非市场化交易行为,很有可能对收购结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在要约收购中收购方直接持有股份不到5%,而收购方加上关联方的的持股量已达到或超过5%时,或者收购方与关联方联合持股完全控股一上市公司时,对于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目前的《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他建议《证券法》对于这些关联交易行为应作出补充说明。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他认为,《证券法》针对涉外业务,如开放A股市场以及对境内居民开放B股市场,国外公司是否可以在我国股市发行上市,A、B股在同股的情况下能否做到同权同利等等都应有明确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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