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消息(记者 殷占武) 针对最近出现的多起上市公司用大量资金向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行为,深交所昨天向各上市公司发出了规范此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通知。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此类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各项要求,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应至少发表两方面意见:一是对该无形资产历年形成中关联双方的贡献进行量化分析,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比例;二是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此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中声明自身的独立性。
深交所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也作出要求,董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财务顾问是否独立发表意见,同时至少披露以下三项内容:一是此次交易前公司与关联方有偿使用此无形资产的协议情况等;二是此次交易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的影响,即用前三年与未来三年对比的方式,披露该项交易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特别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三是此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对方是否继续使用该无形资产,如果继续使用,还应当披露有关协议。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评估报告的摘要内容,至少包括评估标的、范围、方法,关键结论或建议等,并将评估报告全文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对于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商业机密的,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该部分内容豁免。(上证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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