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未来净收益为零甚至负数时,股票便失去价值。这是连续亏损三年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依法退市的根本原因。
对于连续亏损作为退市标准,业内人士是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连续亏损是否会导致失去持续经营能力。一般来说,连续亏损比之于资不抵债、停业、破产等,对导致公司股票失去价值的直接作用并无明显的区别,更何况两者之间还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前者常常是后者的成因,而后者则往往是前者的结果。统计表明,8家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亏损公司中,有4家已经资不抵债,另外4家每股净资产均低于面值,有的已接近零。而在12家资不抵债公司中,绝大多数已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亏损,且大部分亏损额逐年加剧。这些统计数据证明,连续亏损确实是致使公司无现金流入,财务费用越来越高,债务越来越重,最终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从而失去存在价值的直接原因或根本原因。当然,无可否认,连续亏损的公司可能会暂时失去经营能力,但并不一定马上会失去持续经营能力,而只要能够恢复经营能力,公司也就有继续生存的能力,仍有其存在的价值。这或许是《公司法》对终止上市的规定在“连续亏损三年”之后加上“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限制的本意。但连续亏损如果长期得不到遏制毕竟将导致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而失去持续经营能力从而使其股票失去价值,因此,将“连续三年亏损”之后能否在限期内消除亏损作为退出标准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按照一般的宽限期惯例,宽限期不应大于本期,而从目前已被PT的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连续亏损三年之后未消除亏损的时间事实上最长的已有五年,应该有较为宽余的时间经过努力来改变面貌,无限宽容只会导致亏损局面发展到无法收拾的地步。证监会最近发布的规定,将连续三年亏损后终止上市的宽限期定为12个月。这里,体现了有理有节的原则。
截止2000年中期,沪深两市共有50家ST公司、8家PT公司,据最近的公告,其中11家ST公司、4家PT公司2000年度又告预亏。尤严重的是PT农商社从1996年到2000年上半年已经连续四年半出现亏损,是在所有上市公司中连续亏损的时间最长的,其PT之后又将连续两年亏损。连续亏损的情况愈演愈烈,正在严重侵害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石,扭曲人们的投资理念,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连续亏损上市公司不能依法退出的现实助长了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使市场炒作者得以利用亏损企业重组的可能性,操纵亏损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从中获取暴利,由此而导致市场投机气焰日益嚣张。如果连续亏损企业被依法摘牌,不仅有利于市场监管,又有利于证券市场资源合理流动,还可以切断投机炒作亏损股的市场源头,可谓一举三得。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近期发布了连续亏损上市公司依法暂停及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连续亏损设立期限,到期不能消除亏损则依法退市,这是前进中的中国证券市场必须要付出的代价,然而是促进上市公司改善经营、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根本上消除证券市场由于上市公司质量问题而带来的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措施。(黄湘源)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