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并非今天才有人提,早在当初股票ST制度出台之时,人们就一直呼吁建立退市机制,而事实上关于摘牌的规定,公司法已有明确表述,但为什么退市机制总是呼声大,动静小呢?
有专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缺乏退市制度,不是法规上的缺陷,而是客观条件上不允许。实际上,对PT公司摘牌的主要呼声不仅出自于对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理想化追求,保留PT公司的现实理由也很多。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和上市机制的特殊性导致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占大头,当公司管理层经营不善时,小股东(也就是“股民”)很难以“用手投票”的方式进行主动、事先的干预,而公司巨亏、股价暴跌之后,要他们承担破产的损失责任是与他们原先所享有的不完全的实际权利不相对等的。
部分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由于我国上市机制长期实行审批制,有的PT公司以虚假包装上市,骗取上市资格和投资者的信任,实际上还未上市就已发生了亏损,上市后继续大幅亏损。因此可以说,如果这些公司破产导致了严重的二级市场风险和损失,其根源和责任在于一级市场和发行环节。由此派生出一大堆问题:谁来对PT股票摘牌负责?PT公司破产后,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由谁承担?PT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没有责任?各地政府谁愿意当地出现第一个被摘牌者?PT公司欠银行的不良贷款怎么办?PT股票摘牌增加了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引起市场恐慌怎么办?有些PT公司的法人股东是上市公司、银行和券商,它们真能容忍自己的法人股权益化为乌有吗……更何况现今证券市场的壳,仍是一种稀缺资源呢。对那些资产质量过分恶劣、股东权益已经达到负几个亿甚至十几个亿的壳资源来说,重组的代价无疑太大了,但是在中小投资者往往只能“用脚投票”的市场环境下,重组方如果通过让中小投资者买单的方法来转嫁这个损失,又该由谁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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