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宝钢的回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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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 16:46 经济观察报 | ||||||||||
(9月10日,本报接到来自宝钢股份董事会秘书室的回复,现全文刊登如下——编者注) 《经济观察报》编辑部: 关于9月7日,贵报传真至我公司的系列文稿,公司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贵刊对公司的关注和重视;其次,对于贵刊系列文稿的若干观点,公司以为: 公司历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估计的变更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其审计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在定期报告等公司对外中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符合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上交所的有关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陈述和利润不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均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历年的财务报告也经由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贵报根据折旧额除以固定资产原值来测算折旧率的方法可适用于投产年限短、设备全新的企业;用同样方法来简单推导本公司的折旧率依据不足,因而结论是错误的,敬请留意。 此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要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须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因此目前和今后均无法向贵报做特别说明或额外披露,未来公司仍将通过上交所网站和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开的信息披露。 再次感谢贵报对本公司的重视。 2004年9月9日 系列报道: 相关报道: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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