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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筹建企业债发审委 利率松绑关系成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 09:27 中国经营报

  周颖 潘冰 林峥

  看似平静的企业债券市场,实则暗流涌动。

  据消息人士透露,针对企业发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以下简称发改委)正在酝酿成立专门的“企业债发行审核委员会”;不同于证监会的发审委成员公开向社会招募,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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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企业债券业务较为出色的券商,将有望瓜分企业债发审委的大部分名额。

  发改委收权

  发改委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发改委的确是有成立发审委的想法,前提条件是修订后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出台。

  一位资深债券分析师告诉记者,就在前不久,发改委下发给部分券商一份内部文件,该文件对企业债利率、发债企业资格、承销商等都有一些新的调整,调整之后,发改委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权力也相对更集中了。

  这一说法与来自前述消息人士的信息不谋而合。该消息人士告诉记者,企业债发审委成立后,将由发审委主要负责企业发行债券,原来“发改委管审批,央行管利率,证监会管流通(承销商资格)”的局面将会发生变化,发改委的职能是进一步强化了。

  根据证监会85号文件,目前证监会的功能实际上只是对发债企业的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资格)进行把关,央行控制利率,决定权实际上还是在发改委。国外企业发债实际都是由证券监管部门负责,而在中国发改委是主要环节,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额度和正式发行必须由发改委批准。

  一直关注企业债券市场的原长江证券债券分析师宋鹤峰则认为,发改委如果成立企业债券发审委可以看做是内部分工的调整,只不过发改委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进一步细化之后,权力抓得更紧。

  但在记者向曾参与发改委企业债券规则修订的一位人士核实此消息时,该人士告诉记者,发委改确实有这方面的打算,但前不久《行政许可法》出台,发改委的设想和行政许可法有一些不相适应,“审批企业债券发行的权力本身就在发改委,再设立一个专门的发审委,相当于发改委改为内部权力二次分配,这与《行政许可法》的机构设置原则相悖。”因此此事可能还有变数,这位人士分析。

  发行市场化

  上述消息人士透露,发改委成立企业债发审委的目的在于严格审核发债企业:目前企业信用环境不成熟,而发行债券对企业的信用要求非常高,如果在发行审批上把关不严,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此发审委的成员,除任用发改委相关部门人员之外,还将在券商中物色合适人选。当然,条件是该券商对于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比较出色。

  天一证券债券分析师丁成认为,如果发审委成立的话,修订后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一旦出台,则意味着企业发债机会更多,债市融资功能也将被极大活跃。

  但据消息人士透露,修订后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债准入门槛不一定会降低很多,但规模要求上可能会有一些变化。另外,原来的国务院特批制有可能改为核准制,这也是企业债发行市场化的一个标志。

  此外,企业债券利率也将市场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债券分析师对记者分析,目前国债和金融债的利率已经基本放开,企业债利率放开是大趋势。据透露,央行目前对企业债发行利率有一个“死”规定: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0%,这意味着一些风险相对高的企业投资项目无法以较高利率吸引投资者,对企业发债实际造成一定影响。

  另一方面,在央行利率尚未市场化的环境下,企业发债利率比银行贷款利率高,而且审批复杂,融资速度极慢,对企业来说,宁愿选择通过银行贷款融资——企业发债必定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与其他融资渠道的融资成本相比较。

  企业翘首以待

  尽管这是趋势,但短期内发审委成立的难度较大。知情人士透露说,今年年底或明年上半年如果能够出台,就算是比较顺利的了。“这要看市场环境”。

  目前的企业债现状的确有一些尴尬。中小企业想发债,但由于条件限制被拒之门外;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又不想发债券——这种优质企业现在是银行争抢放贷的对象,比一般客户贷款利率至少要低10个百分点。而按现行发债规则,其债券融资成本可能要高于贷款融资成本,企业当然没有发债积极性。

  至于管理层,又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能一下子完全放开,如果没有很好的规则,反而可能影响这一融资渠道的现实价值。

  浙江绍兴的一位政府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抱怨,现在的民企发债还有很多条件限制,由于中间有很多环节,发债的速度缓慢,效率低下,“远水解不了近渴”,如果不改变,肯定影响企业发债兴趣。

  这位官员表示,由于曾经发生过一些民企公司事件,现在到香港创业板融资,香港市场的认可指数有所降低;而在A股上市周期更长,银行贷款也受限,投资体制是放开了,民企通过什么渠道才能顺利融资?我们期望企业债券修订后的规则出台后,有一个公平的环境,以解民企融资之难。

  企业债发审委还未出世,市场已经有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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