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防止掏空上市公司 警惕某些“合法”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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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8日 10: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香港股市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在内地曾传为美谈。就我而言,一直是以学生的心态关注着香港这位"老师"的一举一动。但最近看到一篇题为"香港散户的悲哀"的文章,让我大吃一惊。 这篇文章刊登在9月15日的一家证券报上。当有人问应玉明博士,香港散户买股亏钱且输得如此彻底,原因何在?应博士答曰:归根到底还是和香港的监管方式有关。 何以见得?应玉明博士解释说,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监管机构是认"法"不认"理"。循着这条思路,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利用上市公司的资源,聘请专业的投资顾问和法律专家,明目张胆地把一些明显属于剥削小股东的交易,设计成合法的正常交易。据香港报章报道,有些小股东实在气不过大股东的不合理交易而告到证监会,证监会却回答:"你们可以不买该公司的股票"。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由于炒作集团有资金实力,可以聘请高级法律顾问,把实质上不合法的炒作,设计成表面上"合法"的正常买卖;散户亏了钱跳楼,法律上讲这些大股东"毫无责任"。反而是有些不懂法规的散户无意中触犯了法规,结果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恕我当了回"文抄公"。之所以尽可能多地摘录应玉明博士的解释,乃为了准确地让人理解他的观点而"不走样"。而尽可能地不让其"走样",也不是为了满足我们这儿一些人的阿Q心态:"谁说我们不如人家?"而是说,其一,我们对海外股市的介绍要全面客观,不要以偏概全,倘若"红肿之处,也艳若桃花",那实在是误国殃民之举。有好说好,有坏说坏,这才叫"睁着眼睛看世界"。其二,要从中汲取有益于规范发展内地股市的经验教训。法理,法理,"法"应该是"理"的法制化。当"法"和"理"产生某种冲突时,执"法"固然要紧,但适时地对"法"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似也不可偏废。倘若长期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将殆害无穷。 这里,注重"前瞻性调整"是必要和必须的。即以时下热闹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而论,我们就已经碰到了这个问题。这笔巨大的国民财富在出让操作过程中,如何保证其公正、公平和规范,实现理性而平稳的产权过渡?不能听之任之地搞什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而要加强关联交易和财产转移方面的法律建设和执行,防止新的控制人(包括民企和外商)以貌似"合法"实则"不合理"的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对国有股转让后的股权定性,以及这些股权在再转让过程中的相应规则,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转让涉及的诸多法律法规尚有模糊空白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大规模的操作,人为不确定因素势必大大增加,制度上存在的巨大的寻租可能也会变成现实。时下,一些人把国有股转让视为"最后的暴富良机",原因可能就在这里。 要从"香港散户的悲哀"中汲取教训,防止一些人利用特殊资源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明目张胆地把掏空上市公司的不合法行为,设计成合法的正常交易。在这方面,容不得我们有丝毫糊涂和麻痹,否则,我们将对不起含辛茹苦为共和国大厦添砖加瓦的正直的公民! (《上海证券报资本周刊》诸葛立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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