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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让怪现象层出 定价机制冲击法律边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 10:34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聂志玺

  六月以来,尽管股市跌势不停,人气冷清,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却是越来越热闹。截止目前,仅九月份已有29家公司发生国有股转让或涉及转让意向。正如本报早前分析的,国有股转让出现加速现象,是地方政府利益驱动和地方政府同国资委博弈双重作用的结果。参与者多了,难免泥沙俱下。

  国有股转让怪现象面面观

  诉讼此起彼伏,拍卖层出不穷。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东因为债务纠纷而导致股权被裁决拍卖的案例已不鲜见,今年有二十来家公司的国有股份被司法裁决拍卖,其中九月份就发生了唐山陶瓷中储股份、ST中辽、ST祥龙、ST中辽、ST石化六起。虽说上市公司抵押股权导致纠纷已是证券市场的顽疾,但拍卖案例如此频频出现,不排除是一种预谋的结果。著名学者刘纪鹏曾就此现象表示:“有的公司为了实现国有股转让而人为制造诉讼,这很简单,一个租房合同,几个月就搞定。”他戏言:“现在法院成了最大的三板市场。”

  净资产水份难探深浅。有了ST桦林珠玉在前,9月10日,ST冰熊的2500万股国有股遂也以每股0.692元的价格拍卖成交,远低于0.87元的每股净资产。专家分析,这说明ST冰熊原来的净资产不真实,等三季度报表出来,很有可能会降到0.692元以下。与此相对应,更有的转让方为了顺利达成转让交易,往往通过资产评估事务所刻意压低重置价值。

  上市公司是榨汁机。大盈股份的国有股转让给周正毅控制的民营企业后,资产完全被掏空。这还不算,真实的每股净资产已所剩无几的国有股又被大股东抵押给银行套取贷款。这种上市公司的每一滴汁液都被控股股东榨干的情况并非绝无仅有。

  法规形同虚设,要约收购成为搞笑闹剧。按规定,除非经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一家公司超过30%股权就应当发起要约收购。目前所有收购非流通股的公司都充分利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存在价差,开出远低于流通股的要约收购价,其结果当然都是以流通股零预受“圆满”收场。

  由于事实上存在的难度,一些国有股转让进行操作时自然而然地在转让方式上刻意“创新”,以绕开政策和法律障碍。今年不少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并购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来实现,这样就避免了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信息披露上也可以做到收放自如。而自南京新百的MBO尝试搁浅后,又有铜峰电子等多家公司尝试对上市公司母公司进行MBO。还有的公司大股东通过把上市公司国有股做为资产投入到合资企业,并让出对合资企业控股权,间接实现国有股的转让,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绕过国资委的审批这道槛。

  凡此种种,无不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挑战。

  更大的问题所在

  近来,媒体普遍在关注国有股转让加速及外资并购国有股现象时,把价格归结为国有股转让的核心问题。但按现行规定,国有股转让以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成交并无不妥。

  场外协议转让的价格一般来说对流通股价并不产生影响。市场真正关心的是,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在溢价发行后增值了,它来自流通股东,流通股东却欲得之而不能。

  在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广大流通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失去了参与的权利。在ST桦林拍卖时,就有小股东反映,“每股0.648元的价格,这么便宜,我们还想要呢,怎么就不给我们?”

  更有投资者情绪激动地表示异议:“当初减持时说是只按净资产价格卖给流通股东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在卖给法人和外资,怎么又不是流失了?中小股民的利益何在?”

  一位资深律师对记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版)》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也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现行的设计中,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在转让过程中流通股东根本没有购买的机会。”这位律师分析说,“虽然股份转让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这已是既成事实的阶段,至少应该有一个向其他股东询问购买意向的过程。而且现行的政策是国有股份必须整体转让,不得拆散,即使流通股东愿意购买,又有多少人买得起?”

  市场需要法规体系变革

  国有股减持的初衷是国家退出竞争性领域,搞好国有资本经营。但国有股减持解决不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上市公司机制还是不能得到改善。专家认为,从长期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解决全流通问题。

  但频频发生的国有股场外转让,给未来法规如何科学化,如何符合市场需要,提出了挑战。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国资委成立后,国有资产体制发生了变革,毫无疑问在新体制下仍然发生作用的一些法规政策中,有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市场需要,需要修改或废除,有的需要用新的法规政策来替代。但新的法规政策一方面必须考虑如何同现有法律法规如何衔接,另一方面,核心目的必须明确。

  他认为,未来的法规体系的核心目的除了应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股份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外,还应当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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