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证券监管、发行、证券公司分类经营、证券交易等方面的条款可能进行修改
●记者周宏发自上海
12月6日,某证券公司人士向记者透露,自11月底起,《证券法(修改稿)》的第二稿即开始在业内部分机构中征求意见,有关部门12月初牵头在深圳召开了《证券法》修改专题研
讨会。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修改稿)》在多处作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稿的修改条款涉及较广,包括证券监管、发行、证券公司分类经营、证券交易等方面的条款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部分券商告诉记者,现《证券法》中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有关条款皆在拟定删除之列。有关客户融资、质押贷款的多条限制条款受到原则性修改。例如,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法》第三十五条拟定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另外,限制股指期货推出的《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被删除。
限制“T+0”回转交易的第一百零六条可能被删除。此前为抑制投机,深沪证券市场自1995年1月起一直实施“T+1”的交收制度。但业内要求恢复“T+0”的呼声一直很高,今年8月,海通证券研究所推出的研究报告就认为,恢复“T+0”回转交易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活跃市场、保持市场的平稳运行。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也认为,实行“T+0”回转交易将改变目前股市成交量低迷的现状,改善市场的流动性。此次《证券法》修改稿一旦通过,将为“T+0”实施扫除法律障碍。
但并不是所有政策的推出都必须等待《证券法》的修改。一位曾经参加过“股票融资政策”研究的人士告诉记者,市场一直期待的“股票质押贷款”的放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就有“变通”实施的可能。而据其了解,即使未得到政策允许,很多证券公司也在通过“三方”或“多方”协议变相向客户提供融资。而对于诸如股指期货之类的条款,业内人士相信即使获得通过,也不会很快落实为具体的政策。
对于《证券法》修改涉及的诸项利好,市场人士的看法大都显得比较谨慎,更多的人士认为在证券市场的一些根本问题解决之前,此类利好政策将很难改变市场的现有运行态势。而部分人士更对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程序提出质疑,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重大修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有违市场的“三公”原则。
业内人士预期,该项修改稿最早也须在明年3月的人大会议上审议,具体实施则应当在明年秋季以后。而对该份修改稿能否最终由人大通过并在明年顺利实施,仍有人士持怀疑态度。
《国际金融报》(2002年12月09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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