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依赖两个基础,即"信任基础"和"绩效基础"。其中,规范运作是核心,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内在要求。将来,随着更多的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的入市,以及国外大型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将给国内基金业的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基金行业需要更加透明和规范。因此,基金业作为"阳光行业",必须在"阳光"下得到全方位的发展。
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几年来,监管部门循着继续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和让基金业取信于民、取信于市场、取信于投资者两条主线,大力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自1997年11月到2000年中,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主的一系列基金业的监管法规和管理办法陆续出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运作的制度框架;《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摘要》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摘要》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当事人的职责权利,以及管理人的治理结构等方面做了相当具体的要求;《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了对于持有基金份额和席位租用的监管,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并规定"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保证各自的办公场所、人员和业务的独立性",特别要求管理公司和托管人设立监察稽核部门,管理公司还应设督察员,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暂行规定》,对于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的资格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加速促进中国投资基金专业管理团队的形成。
监管思路趋向市场化
近年来,监管层在监管思路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明显加强了市场化的导向,试图通过强化市场约束和市场的监督评价机制,促使基金业更快提高水平、壮大规模。
2000年5月23日,证监会取消了基金在网下单独配售新股的优惠政策。同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通知,要求基金中报、年报的披露更加详细具体,努力使基金业的运作更加透明,更便于接受市场的监督。此间,证监会还发布了《从业人员执业守则》,明确要求基金公司和从业人员强化职业操守规范加强自律意识。与此同时,以"好人举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金业准入制度改革成为基金业规范化进程的重要内容,所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社会机构均可以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在短期内会大大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提高了基金业规范运作的水准,为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奠定了基础。
随着基金业的加快发展,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步加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不断改进。从去年底以来,证监会又陆续发布了《关于核准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年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基金运作的有关制度环境逐步健全,基金业将进一步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监管体系力求多层次
目前来说,我国基金业监管体系的特点是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相结合,在加强基金业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外部监管体系的同时,注重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
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法律规范。包括《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法规和其它一系列文件构成了我国的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目前,《投资基金法》正在起草过程中,《证券法》还将继续修改,并有可能进一步探讨和颁布《投资顾问法》、《投资公司法》、《投资者保护法》等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今后将逐步建立起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投资基金法律体系,为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
二是政府监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证监会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基金契约、托管协议等对基金募集、申购赎回、登记过户、净值核算、交易、投资运作等相关业务进行合规性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处罚,严重的可取消基金公司的经营资格。
三是行业自律。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基金行业公会,作为基金业的自律组织。根据2001年11月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原则是以基金投资人利益为出发点,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目前,基金行业公会已经在这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相互关联的三个方面:一是控制权的分配与行使,二是对相关利益方的监督与评价,三是激励机制的设计与实施。这些主要涉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的目的是提高基金公司的运作效率,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五是内部控制。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都要建立包括监察、稽核等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其中,监察侧重于人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方面;稽核侧重于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报告的审计监督。
基金公司设有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的任免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如发现管理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报告,从而减少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监察部门是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最大程度上减小基金经营中的风险。
六是社会力量监督。无论是开放式基金还是封闭式基金,都要接受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中介机构包括审计机构的监督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社会舆论和公共媒体也对基金的运作进行舆论监督。
(记者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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