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金持有人参与新股市值配售会引发“不公平”这种看法,业内人士指出,不能因为问题的存在而“一刀切”,他们建议——按20%市值配售
□本报记者唐健
一度被基金界视为重大利好的新股配售政策目前福祸莫辨,市场对基金持有人参与配
售的公平性表示怀疑,致使其能否参与配售悬而未决。怀疑源自三个“不公平”:双重配售对股票持有人的不公平、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持有人之间的不公平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的不公平待遇。业内人士认为,这三方面的不公平有的是可以解决的,有的则是有待改进的,但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而“一刀切”,使基金持有人被排除在配售之列。
基金业内人士表示,“双重配售”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他们首先认为,如果基金持有人不能参与配售,同样是对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按规定,基金将有20%的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也就是说基金持有人在新股配售上享受的收益会减少20%;再加上基金投资的特点,其满仓买股票的可能性极小,历史上基金持股比例最高时一般也就75%左右,这样,基金持有人受损更大。因此,可以采取基金持有人按其持有基金市值的20%配售新股(不考虑基金净值与基金市价的价差),这样,基本可以做到对基金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的公平。有关人士称,这种做法在技术上应不存在障碍。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不公平”,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投资股票,而基金持有人可享受新股配售,似乎会带来同“基”不同权的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不公平”从表现上看是基金持有人参与新股配售而引起的,但其根本原因在于法规限制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因此,如果仅仅因为保险公司不能投资股票而限制基金持有人配售新股,这将无异于“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若基金持有人不能参与新股配售,基金市场价格定然受到影响,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更为不利。
第三个不公平是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之间的“不公平”。这确实是一个需要基金界、证券界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但业内人士认为,不能因为开放式基金存在的问题而取消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应享受的政策。业内应该做的是积极探讨开放式基金持有人享受政策的方案,而不是采取消积的“均贫富”方式。另一方面,若按持有封闭式基金市值的20%配售的话,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年收益率约0.8%(据测算,新股100%配售,年收益率约为4%),这将不会对开放式基金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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