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最热门的国有股减持方案有三种:1、张卫星的“拆股、缩股方案”,2、韩志国的“净资产权数定价方案”,3、天相咨询公司的“增发+送股(或配售)+国有股流通方案”。
但是,这三种方案有理论上或现实操作中都有无法克服的硬伤。
一、张卫星的“拆股、缩股方案”该方案的主要观点是按照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最初的 持有成本比例,对非流通股股东进行缩股或对流通股进行拆股。我们姑且不谈该比例的确定是否合适,该方案所面对的一个最简单但无法克服的问题是,在上市公司上市后的历次配股中,并不是所有的非流通股股东都放弃了配股权,某些非流通股股东用同流通股股东同样的配股比例和配股价配得的股份却没有得到流通权,这给流通股股东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如果将这部分股份直接作为流通股可能会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都不满意的情况。流通股股东会认为非流通股股东当初就不应该得到给自己同样的配股比例,该配股比例也应该缩;而流通股股东也有理由认为由于自己本该拥有的流通权受到了限制,使自己本可在股票价高时卖出却没能卖出。
此外,这种方案将国家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减持中置于了一个完全被动的地位。比如,某一有关国家国誉民生的行业,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其控制权要在30%以上,按照张卫星的方案,这种要求并不一定能满足。这种情况在以后A股对外资开放的情况下,可能会更危险。
另外,当拆股、缩股后国家股股东所剩股票的市值远远小于未缩股前所持股票总量的净资产时,国家股股东恐怕很难接受。例如,某上市公司流通股3000万股,国家股9000万股,股价为10元,净资产每股2元,当初国家股股东的成本为1元,股票发行价为9元,则缩股后国家股股东只剩1000万股,市值为10000万元,远远小于减持前18000万元的净资产,国家股股东很可能难以接受。并且作为没有参与股票投资的广大公民来说,他们也有理由起诉相关政策的制定部门贱卖了属于全体公民(而非股民)的国有资产。
二、韩志国的净资产权数定价方案该方案从根本上来说就没有走出行政定价的模式。虽然净资产是衡量公司价值的一项重要指标,但是用它为基准来定价是不妥的。因为只有通过市场产生的价格才可能是合理的、任何人没有理由抱怨的价格。可以说,在减持中。任何一种与某一财务指标直接挂钩的方法都是危险的、不可取的。因为任何一个财务指标都可能被公司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只要上市公司本身作为减持中的利益主体出现,它们就有可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相应指标进行调整。另外,以前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权数更是与“股票价格是对公司未来收益的预期”这一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忽然想起一个笑话,说某人去买市场买鸡,小贩对他说“块一斤,这只现在是3斤,你给5块钱吧。买鸡人问:“为什么?不是应该3块吗?”,小贩说:“我的鸡前年是7斤,去年是5斤,这三年平均起来是5斤,所以收你5块钱”。
三、天相公司的增发+送股+国有股流通方案这种方案最大的缺陷是以一定股数的增发价格作为全流通股的价格有待商榷,极易引起市场的价格操纵。并且,增发的数量肯定对增发的价格从而对送股数和国有股流通价格产生影响。增发量由谁来定?任何利益主体似乎都不合适。增发数量和增发最终价格的高低使该方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当增发定价低过一定程度时,会造成将全部国有股全部送出都不够的情况。例如,某上市公司现有流通股3000万股,国家股9000万,价格为20元,每股净资产为2元。如果增发一定股份后确定的全流通价格为4元(2倍于其净资产,应该不算很低),则如果要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话,要送12000万股,将全部国家股送后还不够。另外,该方法也容易造成同刘卫星方案一样的国家股股东所剩股票的市值远远小于从前所持股票净资产的情况。还以前面的公司为例,即使增发价再定高一些,比如6元,则要将国家股股东的近7000万送出,这样国有股股东最后拥有的市值为12000万元,远远小于其未减持前18000万元的净资产。
可以说,国有股减持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定价的问题。刘卫星的方案试图绕开定价的问题,但是却遇到了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价格是市场的产物,不通过市场,就不可能产生科学、公平、合理的价格。
借鉴增发机制,我们也许可以得到一个简单易行的方案。我们可以称其为“两步转让方案”。
第一步,将国家股先拿出一定比(例如30%)通过网上竞价向原有股东转让;第二步,拿出除国家准备控制的另外一定比例的国家股通过网上竞价向全体市场参与者转让,同时将剩余的国家股获得流通权,并且转让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票不设涨跌停,让市场自行确定最终的全流通价格。
这种方案中的定价通过网上竞价产生,大家都没有理由不接受。由于第一步中原有股东通过网上竞价获得股份的中签率要远远高于第二步中全部市场参与者的中签率,相当于给了原有股东相应的赔偿。
这种方案,简单易行,操作性强,致命的缺陷,值得大家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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