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方案:将法人股按照定向增发价折算为流通股
将国有股和所有法人股同等对待,向法人股(包括国有股)持有者定向增发可流通的新股,而法人股持有者用以购买新股的资金则是他们所持有的法人股的资产,购买完成后法人股自动注销。这就相当于按照法人股的资产净值和增发价的比例将法人股折算为流通股,流通之后由国有股的所有者决定是减持还是增持。
二、定向增发价格的确定
参照现在增发新股的定价方式,即按照一定期限内(如近2个月、近20个交易日等)的二级市场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折价10%到20%,再以这个价格为基准,将所有法人股按照资产净值折算为流通股。
例:某股票总股本1亿股,其中法人股0.7亿股,流通股0.3亿股,每股资产净值1.8元,一定期限内二级市场收盘价平均价为10元,按照10%的折价比例确定定向增发价为9元。
则0.7亿法人股折算为流通股的数量为:0.7*1.8/9=0.14(亿股)
三、折算后对个股本身的影响
通过这种方式将法人股折算为流通股,对股票本身来说,对其市值、总股本和每股净值等都会带来影响。
1、股票总股本将缩小:
折算后新的总股本数量=现有法人股折算为流通股后的数量+现有流通股数量2、每股资产净值将增加:
折算后新的每股资产净值=现有每股资产净值*现有总股本数量/折算后新的总股本数量3、股票总的流通市值将增加:
如果折算后市场价格仍然不变,则折算后新的流通市值=折算后总股本数量*市场价仍然以前面的例子来说明:则0.7亿法人股折算为流通股的数量为:0.7*1.8/9=0.14(亿股)
总股本原来为1亿,折算后变成了0.4+0.14=0.54(亿)
每股净值原来为1.8元,折算后变成了1.8*1/0.54=3.33元总市值原来为0.4*10=4(亿),如果折算后市场价格仍然不变,则折算后变成0.54*10=5.4(亿)
流通市值增加的比例为:(5.4-4)/4*100%=35%
四、该方案对二级市场和流通股持有者的影响
如果简单地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折算,显然对相关各方到来说是不公平的,有人会从中收益,有人会从中受害。为此,需要从各方面来分析,并采取相关的补充措施,尽可能体现公平原则。
首先我们分析该方案可能对二级市场和流通股持有者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按照上述办法将法人股折算为流通股,可能导致流通市值的增加,从而对二级市场形成压力。
首先我们可以初步算一下流通市值到底增加多少。按照目前的现状,所有上市公司法人股平均约占总股本的70%的比例,市场价平均为10元,每股资产净值平均为1.8元,即前面例子中所说的股票的股本结构和市场价格、资产净值等正好反映了目前市场的平均状况,按照前面的计算流通市值增加的比例为35%。
表面上看,好象增加很大,给市场资金构成压力,实际上,该部分增加的市值是原来法人股股东持有的部分,也就是现在的大股东持有的部分,他们除非不想要这个公司了,否则决不会出售。因此,增加的这部分流通股应该是非常稳定的股份,不会象现在的二级市场的筹码那样快速流动。而且,一旦股份全流通,就又可以推出相应的辅助管理制度,如大股东卖出股票要在证监会或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
2、由于法人股不是完全按照市场价折算,而且略低于市场价折算,折算后,如果市场价不变,则法人股股东会因为这个差价获利,流通股股东会因此受损。
首先,该方案完全解决了法人股流通问题,不仅不会对市场造成压力,而且原有法人股股东为了维持自己的大股东的地位,会出资购进更多的股票,这无疑会对股票市场产生重大利好。因此,该方案并不会对流通股股东受损,反而会从股价的波动中获益。这就如同今年上半年B股市场实施的开放政策一样。我们认为这部分获利是正当获利,既然投资股市,肯冒风险,就有权获利。
另外,由于法人股的缩股,导致流通股的持有者所占总股本的比例提高,无疑对公司的股东排名形成重大影响。很可能因为现有部分炒作二级市场的庄家由此成为公司的大股东。显然,这种获利为非正当获利,应该消除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为此可以同时规定,原有流通股的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享受股东决策权,股东决策权必须以新买进的流通股为基准,重新计算和确认。这是由于原有大量流通股的持有者本意就不是为了获得股东决策权(至少绝大多数如此),而只是为了参与市场的炒作,获取市场上的差价,为了不让这些事实上的股东影响公司的决策,暂时冻结这部分股东的决策权也是公平合理的。
五、对法人股股东产生的影响
该方案对于法人股股东的影响也是两方面的,法人股股东可能从中获益,也可能由此受损。
法人股股东可能从中获益,主要体现在定向增发的价格跟市场价相比,有一定的差价,如果法人股股东愿意变现,可以马上获益。
之所以要让法人股股东的定向增发价格跟市场相比有一个差价,原因在于目前的股票资产净值并不完全反映其内在价值,因为很多企业的无形资产并没有包含在净值里面。另外,对于老股东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合情合理。因此,如果法人股(包括国家股)持有者能从中获利,我们也认为是正当获利。
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法人股股东也可能从该方案中受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法人股股东将会承担市场风险将法人股折算为流通股虽然不会直接导致资产总值的缩水,但却可能导致市场风险,难保这部分转换过来的股票不会贬值。
但是,我们可以看出,该价格的确定是有其既成事实的依据的:这种增发价格的确定已经在目前向流通股持有者增发中被广泛采用,公司高兴,证监会也认可。既然可以按照这种方式向流通股持有者增发,当然也可以向法人股持有者增发。这正好体现同股同权的原则,是完全公平的。如果法人股股东不愿意,那只表明他们不愿意失去现有的可以单一将市场风险转嫁到流通股持有者头上的优势。
我国的证券市场其实是一个严重畸形的市场,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那就是法人股持有者和流通股持有者之间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这也是所有包装造假的根源。每个公司都在不择手段地挤着上市、配股、增发,因为这些幕后的策划者,也就是这些法人股股东们,他们不用承担任何风险,稳赚不赔。市场经济下,怎么能容忍这种稳赚不赔的现象存在呢?归根结底,不引进公平原则,中国证券市场永远也无法完善。
因此,对法人股和流通之间的不公平,应坚决取缔。按照这种法人股转换为流通股的方案,不论法人股持有者是否愿意转换,这个政策都应该强制实施。只有实施这种政策,才能真正引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种机制对法人股的股东虽说构成风险,但也可以促使他们更好地管理公司,改善公司的素质,有利中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2)法人股股东的地位将受到威胁由于大多数的股票市价超过资产净值,按照一定期限内的市价折价10%后仍然超过资产净值很多,法人股按照这种比例缩股后,无疑会导致原有的法人股持有者股东排名的降低。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同时也给原有法人股持有者一个公平的机会,可以设定一个期限(如1年),让他们可以根据自己想要占有的持股比例在市场上以市场价购买股票,以增加自己的持股比例。但在该期限内,原有法人股股东购进股票后的最大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原有的持股比例。同时,在该期限内,新购进的流通股的持有者的部分股权(主要是股东决策权)暂时冻结。冻结期限满后,原有法人股股东和新购进流通股的其他股东公平竞争,同股同权。
六、具体的操作方案
具体的方案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选定一个法人股转换为流通股的日期,如2002年1月1日,按照前2个月(具体时间长度可以继续研究,如可以更长一些,为3个月,6个月等)的二级市场收盘价的平均价折价10%为基准价,所有股票的原有法人股按照资产净值和该基准价的比例进行折算,然后全流通。
2、2002年1月1日起开始的1年的时间内,新购进股票的股东暂时不得行使股东决策权。在这个期限内,股东决策权由原有的法人股和2001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持有者代为行使。同时,在这个期限内,原有法人股股东可以在市场上购进流通股,以增加持股比例,保持自己的大股东地位,但最大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原有的比例。
3、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的1年时间后,即2003年1月1日起,在2001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前购进的流通股持有者的股东决策权自动冻结,这以后的股东决策权的行使,按照原有法人股折为流通股的数量和2002年1月1日后购买的股票数量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比例,重新确认股东决策权。
4、为公平起见,在2001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前购进的流通股持有者,自2003年1月1日起,部分股权(股东决策权)开始冻结,冻结期限可以另外研究确定,如3年或5年,在此期限内,该部分股票的持有者要想行使决策权必须卖出后重新买进。
七、关于法人股折算为流通股的选定日期的分析
由于股票的资产净值是相对固定的,但每日股票的市价每天都在波动。究竟以哪一天或哪段时间的收盘价为标准来计算法人折算为流通股的基准,将会对法人股折算为流通股的数量造成影响。
假如当时市价定价偏高,则原有法人股折算为流通股后占新的总股本的比例降低。这样,今后法人股股东需要动用更多的资金来买进股票以维持原有的持股比例。
但这对现有法人股股东并无实质性的伤害,因为他们需要用来购进的新的流通股的资金随时可以变现。至于该部分资金可能承担的股价波动的风险,则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如果该股价被低估,法人股股东自然愿意买进。如果该股股价被高估,法人股股东可以不买,这当然就可能导致他们在1年期限满后把大股东的位置让给别人。但这实际上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最终目标。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法人股折算为流通股究竟应该以哪一天或哪段时间的股价为基准,都没有关系,对各方来说都是公平的。
但相信该政策的推出,很多法人股股东为了维持大股东的比例,不得不出资购进股票,无疑会推高现有股价。为了尽量减少股市泡漠,该政策应尽可能在股市低靡的时候推出。
八、对于资产净值为负的上市公司的特殊处理:
对于资产净值为负的上市公司,干脆直接退市。
也可以让原有法人股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填补全部亏空后注销该部分的股份数量,同时原有法人股股东可以行使1年的大股东的特权(在这1年内保持其原有股东地位不变)。这样,对于资产净值为负的上市公司,缩股后的总股本数量就等于缩股前的流通股数量。
如果原有法人股股东想在1年期满后继续维持原有股份比例,可以对他们网开一面,按照前面描述的方法确定一个增发价,定向增发相同比例的新股。如果原有法人股股东拒绝填补亏空,则将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注销,其股东地位自动丧失,重新以流通股股东的持有比例来确定大股东的身份,或该股退市。
例如,某股票总股本1亿股,流通股0.3亿股,每股净值-1元,市值10元,某股东持有0.5亿的法人股,占总股本的50%。
则该股东要想在1年内仍然维持50%的股东决策权不变,必须先填补0.5*1=0.5亿元的亏空。填补之后,将该部分法人股注销,这时该股总股本变成了0.3亿股,而他真正持有该公司的股票为0股。如果他想仍然保持50%的股权不变,必须另外出资购买增发部分的新股,增发部分的新股最大数量不得超过现有流通股0.3的50%,即0.15亿股,价格仍然按照市场价折价后确定。
该方案表面上看,要那些垃圾股的法人股股东付出昂贵的代价才能维持原有股东地位不变。实际上,这些公司的亏空完全是由于这些法人股股东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自己挖坑自己跳,也并非不公平。这从另一方面也可以惩戒那些通过虚假包装获取上市资格的公司的大股东们,因为他们往往就是那些包装造假的始作蛹者。
九、结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述方案对法人股股东和二级市场都会产生利好,属于多赢方案。除非有人想从中获取暴利,象以前的国有股按照市场价减持的政策,就是明显是损害二级市场来牟取暴利,这种政策从根本上就违背了市场公平原则,也注定了它不能持久。象目前的包装上市、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现象也是有人想从中谋求暴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和二级市场的利益,这种现象也同样应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等策略从根本上加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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