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正式发布、再到证监会发布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证监会向市场释放三大利好信号。
1 再次补充创投基金持股解禁规则
3月2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自6月2日起实施。
这是时隔九月,证监会再次补充创投基金持股解禁规则。
天星资本研究所副所长王晨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这个政策优惠的力度较大,对于创投类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有较大帮助,例如成立的期限可以相对缩短,有利于资金募集以及基金管理;对于已经存续的基金,也有相对充裕的时间来处理退出事宜,让退出所造成的波动降低,总体而言对市场、对基金都有利。
创投基金反向挂钩机制具有四大特点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创投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政策。
何为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机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介绍,是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比例等制度规则基本不变基础上,结合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实际,对真正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的差异化政策支持,旨在既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创新,又维护市场整体公平,坚持适度优惠。
高莉进一步指出,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机制具有四大特点:
一是,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比例、大宗交易受让方持股期限要求等制度规则基本不变。
解读:证监会的新闻通稿中,先后两次对此进行了强调。可见制定政策时,证监会首先考虑的即是要,既便利创业投资基金退出,又避免对市场造成影响。
二是,为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精准支持创业创新,仅当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后,创业投资基金方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
解读:何为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企业?证监会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特别规定》早期中小企业,是指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企业时,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一)成立不满60个月;(二)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三)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而《特别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是,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更多支持创业创新,仅当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金额占比达50%以上方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高莉强调,根据现实情况,针对政策发布前后的创业投资基金采取不同认定条件。
解读:进一步看政策,证监会对在《特别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列出两项例外情况。一是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二是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且除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均适用《特别规定》。
四是,为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将投资满36个月作为分界线,真正体现解禁期与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
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细则》中,详细区分创投基金的投资期限:
(1)对于在公司IPO前投资期限不足36个月的,按照现行减持规则执行;
(2)投资期限满36个月但不足48月的,现行规定中减持比例,也即集中竞价交易1%、大宗交易2%的减持时间区间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60日;
(3)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则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30日。
高莉表示,这是结合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实际,对真正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的差异化政策支持,旨在既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创新,又维护市场整体公平,坚持适度优惠。
2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正式发布
事实上,3月2日,证监会派发的红包不止给了创投基金,另外两项政策的发布足以让普通投资者兴奋久久。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正式发布,老百姓养老理财将得到更好服务。根据公开征求获得的意见建议,证监会主要对包括完善对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优化基金经理任职条件,强化养老目标基金选择子基金的要求,取消养老目标基金具体费率限定等进行调整。
高莉表示,养老目标基金将设置封闭期或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避免短期频繁申购赎回对基金投资策略及业绩产生影响。同时,证监会鼓励基金管理人设置优惠的费率,让利于民,支持投资者进行长期养老投资。
3 就完善退市制度征求意见
《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强化交易所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
同时,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
这意味着,既往通过财务报表的包装来留在A股市场的ST或是*ST企业、以及处于暂停上市阶段谋求恢复上市的企业的难度进一步加大。A股有望实现退市制度和上市制度的齐头并进。
责任编辑: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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