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开出了创纪录的5.2亿罚单,并对4位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60万罚款并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连光大证券董秘梅键也因未作核实即以个人身份发表误导言论被处20万元罚款。对于证监会的这一系列霹雳手段,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都表示,体现了监管层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对规范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对光大证券的这一恶性事件,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后马上引发一系列的司法问题。比如,按照刑法和相关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光大涉嫌的内幕交易或已触犯刑法,而且还可能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那么公诉人会不会起诉?谁将为这一事件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投资者索赔难也需要尽快解决。
谁负刑责?投资者索赔难
尽管市场人士对于证监会从重从快处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击节叫好,但是,这一恶性事件还有多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按照法律,既然定性为内幕交易,那么就涉及触犯刑法问题,那么,谁将为此事承担刑事责任?在昨日的证监会通报会上,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这一案件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有关单位有职责将其移交司法处理。如果相关机关不移送,公诉机关很难主动去立案。可能是证监会目前还没有走到这一程序。”但是,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被认定后,公诉人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如果不立案起诉,不但司法有可能被指存在法外开恩的空间,而且公诉人将面临公众对其失职的追问。
除这一问题外,尽管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但是,由于我国没有集体诉讼制度,这就使得投资者索赔变得十分艰难。财经观察员老艾就表示,此事涉及的投资者太多,诉讼将是一场浩大而复杂的工程,很多投资者将会因为嫌麻烦而放弃。证监会应该借此事件建立集体诉讼制度,解决长期困扰中国股民索赔难的问题。
铁腕治市有利于规范市场
光大证券“8·16”事件从发生,到证监会昨日宣布处理结果,只有短短10个工作日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对该事件作出重罚,这在中国股市的监管历史上几乎不曾有过。”股市观察家皮海洲告诉本报记者,“并且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也体现了从严从重的原则。不仅4位责任人被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更重要的是对光大证券公司的处罚实行的是上限处罚的原则(注: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内幕交易行为,将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体现了‘铁腕治市’的监管作风。”
知名市场人士水皮也称,证监会对此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处罚结果够力度,处理得很好,体现了肖钢处罚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传递了重拳治市的态度,对资本市场起到了警示作用。“此次处理结果对资本市场是个好消息,有助于提振信心,市场将给予积极的回应。”
申银万国[微博]证券研究所市场总监桂浩明强调,此次处罚适度及时,对A股市场是大利好,体现了监管层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对规范市场将起到很积极的作用。
释疑
什么是内幕交易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
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南方日报记者 田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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