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评论员
□ 对光大证券案的严厉查处,是监管层对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公正决心
的严正重申
□ 对光大证券案的严厉查处,昭示了证券市场的可为与不可为,也明确了市
场主体作为的逻辑
□ 光大证券案的查处,我们看到监管向执法转型从理念到方法再到实践的
严密链条
历史车轮的前进总是偶然与必然糅合、伴生,而不避讳问题、正确处理问题的过程,则不断昭示着“发展是发展的通行证”这样一个道理。光大证券案的发生是一个偶然,而其查办、惩处的过程却成为一个“标杆”和开始。
通过此案,监管执法者用实际行动向全市场阐释了其所提出的稽查执法精神与原则,也让市场更加清楚地看到了监管改革从理念到方法,再到实践的严密逻辑链条。
光大证券案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个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影响范围广而负面的极端个别事件,因其特殊并无先例可考。在如何对该案定性、处理上,法学界并非没有争议。作为影响广泛、恶劣的重大案件,如何处罚,也不能说不考验监管层的智慧。
然而,证券市场是法治市场,再大的考验,用证监部门的核心使命——维护市场法治与“三公”原则,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来检验,亦可明晰。
证监会主席肖钢近期针对证监会稽查执法工作密集表态,提出严格、公正、文明三大执法原则,要求“稳、准、狠”严惩违法违规,大幅提高包括经济成本在内的违法成本;要求高效执法,“不能一个案子拖两三年”;要求注重法治理性精神,做到宽严相济。
这些理念逐一落实在了光大证券案的查处当中,并最终体现于“重、快、严”的处罚结果:针对公司内幕交易予以“没一罚五”顶格处理,4名涉案责任人被终身市场禁入,这创出资本市场罚单历史之最;案件自8月16日发生到查明原因、审理终结,确定处罚措施仅14个自然日,效率之高出人预期;除内幕交易外,公司董秘因信息误导获罚,公司无限期整改,自营业务因不符监管要求被叫停,案件所涉违法违规行为被全面惩处。
如此看来,光大证券处罚结果的落地,既是对执法者查处有极端特殊性、有法律争议、影响广泛案件能力的一次试炼,更是监管层以实际行动,向全市场阐释了其所提出的稽查执法精神与原则。
光大证券案被市场广泛评价为证监会监管执法的“标杆”,这个“标杆”的意义,既指向监管执法者,又指向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也指向范围广大的作为投资人的市场参与者。
对监管者来说,光大证券案是一个执法“标杆”。案件虽然事发偶然、案情特殊,但既为“标杆”,就意味着其查处本身并非特例。
加强监管执法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着力点,稽查执法则为证监会的基本职责和核心工作。对光大证券案的严厉查处,是监管层对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公正决心的严正重申。
同时,证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光大证券案是意见下发后证监会查处的首个A类案件,过程中启用特别工作程序,确保了查办质量和效率。这也为日后监管部门查办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来说,光大证券案这一“标杆”昭示了证券市场的可为与不可为,也明确了市场主体作为的逻辑。
创新是资本市场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监管层曾明确提出,支持创新意味着对待创新要有必要的容错态度。光大证券案后,如下道理不言自明:对待创新的容错,必须建立在市场主体自觉践行创新风控动态平衡的基础之上,容错亦有法律底线。执法者将合理区分创新与违法违规的边界,给市场主体留出“自我修正”空间。但市场主体的意识与作为,既不可越过法律红线,也不可践踏市场赖以生存的“三公”原则。
对作为投资人的市场参与者而言,光大证券案这一“标杆”应有进一步净化市场投资环境、增强投资信心的题中之意。
市场化、法治化前进与各方逐步归位尽责是同向的过程,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有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义务。光大证券案中,午盘公司对错单作出信息披露前1小时22分钟内的交易被认定为内幕交易,意味着无论初始原因有无主观恶意,监管执法对显然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均持坚决否定态度。对市场而言,这是一个重要而积极的信号,监管执法者铁腕执法,维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决心贯穿其中。
严查、严惩以光大证券案为代表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背后,还蕴含着更加深层次的动因和明确的证监部门改革逻辑。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及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证监会主席肖钢对证监部门的监管逻辑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提出要将“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从这一对监管定位重构的提出,到加强稽查执法工作意见下发、工作全面梳理部署,再到光大证券案的查处,我们已经看到一个从理念,到方法,再到实践的严密链条。在“长期严格执法、不搞运动式执法,更不根据市场指数涨跌调整执法力度”的总体要求下,光大证券案是一个漂亮的开始,却远非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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