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李剑锋
随着监管部门重型罚单的“出炉”,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事件即将画上句号。专家表示,作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发布后,证监会查处的首个A类大案要案,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为依法治市、铁腕治市树立了又一个标杆。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光大证券本身的“乌龙指”操作,监管部门依法合规认定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处罚是恰当的。与此同时,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对证券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重大,整体的处罚结果则体现了监管层严管治市的思路。
8月30日,在简短通报批准中金所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便对媒体称,这是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专场新闻发布会。经调查,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开出严厉罚单。
李永森认为,从处罚结果来看,监管部门无论是针对机构还是个人,都作出了依法合规的判断和处理。监管部门做出处罚决定主要基于两点:一是针对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发生后,信息依法披露前一系列做空行为;二是光大证券内控机制缺失、不健全,管理混乱,自营业务套利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导致该异常交易的发生。
“从整体处罚结果来看,监管部门在此案件上的查处和判断清晰明了,尤其是对内幕交易的判定上,体现了监管部门依法合规,严管治市的监管思路。”李永森认为。
不过,李永森表示,案件虽然已经结束,但是案子所带来的反思必不可少。首先,虽然资本市场需要机构投资者,但是仅光大证券一家券商异常交易便对市场造成重大冲击,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还很脆弱,一方面对券商、基金等市场主体内控机制建设敲响警钟,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需要进一步发展壮大,提高抗冲击能力;其次,在监管层面上,如果有适当的监管机制和交易机制,例如熔断机制,市场也就不会给光大证券“犯错”的空间,需要在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以及信息披露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
在监管部门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打击的当下,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顶格”处罚不仅反映出监管层依法治市的强烈决心,而且该案处罚的“标杆”意义也为监管转型提供了方向。
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将主要工作从行政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转变。李永森认为,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的查处和处罚要注意协调好两方面内容,一是在规则上要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又要顾及市场效率,给予市场选择恢复的空间,二是在实际操作中要“依法合规”从严从快处理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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