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 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现有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
□ 异常交易未取消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作出的决定
□ 跨市场监管并不处于“真空”状态 □ 抓紧研究论证熔断机制和“T+0”交易制度
□ 中国结算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并要求券商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交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
⊙记者 王璐
昨日下午三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其微博平台召开了首次网上新闻发布会,该所新闻发言人就“光大证券8·16事件”详细回答了记者提问。发言人称,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上交所努力按照依法依规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该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的首例极端个别事件,对市场发展和监管提出许多新课题,上交所将好好研究总结。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后未停市 因依据不足
8月16日11时05分左右,上证综指突然上涨,中石油、中石化、工行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上交所立即进行了应急处置和核查。事后核实发现:11时05分至07分,光大证券该自营账户共申报市价买入订单数千笔,单笔申报数量从100股至99.69万股不等,成交超过70亿元。
发现交易异常后,上交所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对此,市场颇有疑问。昨日,上交所发言人表示,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现有法律依据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比较原则性,能否适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而根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交易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难以归为上述情形。
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本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也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
督促光大如实公告 属常规可靠监管做法
“8·16”事件发生后,上交所按照惯例、没有采取主动发布提示性公告的方式进行处置,一些投资者心中难免产生疑问。
对此,上交所发言人称,光大证券自营账户两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交易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同时,其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未出现虚假申报撤单情形。
从主要市场的实践看,订单价格错误相对容易判断,因此对于错价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在此次事件中,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因此,上交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这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
取消交易缺乏先例 买者自负
针对媒体提出的“交易所为何未考虑取消交易”的问题,上交所发言人称,这是综合考虑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光大证券虽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
其次从市场影响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可以预见,反对取消交易的意见也一定不少。
第三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都比较难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最后,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
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
此次事件中,市场对于交易所为何没有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也颇有疑问。
对此,上交所表示,从境外经验看,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而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实行一级证券账户体系,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掌握投资者的证券数据,故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卖出证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机制。同时,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因此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此外,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缴存结算备付金,并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缴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交易”。
虽然交易所市场监察系统具有相关交易预警指标,能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毕竟是在交易达成后,只能进入事后处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预防。为此,上交所将在监管机构统筹组织下,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
进一步研究论证熔断机制和“T+0”机制
此次事件发生后,证券交易的熔断机制和“T+0”制度再次成为市场呼吁的热点问题,对此,上交所发言人指出,证券交易的熔断机制,是指当股市大盘或个股波动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时,触发交易中断或暂停的机制。目前,部分欧美市场采用了这一机制。我国证券交易没有建立熔断机制,但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总体上看,在大盘和个股已有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断机制的作用可能有限。但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上交所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在谈及此次事件中的跨市场监管真空和人为设置的不平等套利机制问题如何解决时,上交所表示,跨市场监管并不处于“真空”状态,此次事件中,上交所在11时10分便与中金所联系,启动了跨市场监管。
针对市场关于不平等套利机制的说法,上交所称目前舆论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认为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操纵权重股在期指上快速获利并出逃,而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这种交易。需澄清的是,监控显示,目前未发现有机构通过打压股指在期指获利出逃的现象。
二是认为散户只能通过股价上涨和T+1交易方式来获利,而机构则可通过期指进行卖空对冲风险甚至获取暴利。交易所认为,这种观点存在误区,如果没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存在,期指可能会对普通投资者产生更大风险。
通过此次事件,交易所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目前未发现光大证券通过ETF卖出股票
对于市场比较关心的光大证券是否借ETF卖股票的问题,上交所发言人表示,通过对光大相关证券账户进行的重点监控,截至8月23日(上周五)收盘,相关账户未有减持行为(包括卖出股票,或将股票申购成ETF份额并卖出等变相减持行为)。
发言人进一步表示,通过该事件,上交所结合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对交易所的运营与监管也做了一些思考,加深了相关认识:第一,交易所的市场运营以法律、规则为导向。第二,交易所的市场秩序以市场各方归位尽责为基础。第三,交易所的市场监管以强化事后追责为保障。第四,交易所的市场发展以效率与安全的平衡为目标。上交所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规则,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市场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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