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证券交易所25日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就“光大证券8·16事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上交所发言人表示,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看,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临时停市法律依据不充分
发言人表示,上交所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比较原则。能否适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根据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也难以归为上述情形。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本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的海外市场,对于临时停市的适用情形、标准、程序等均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做出临时停市决定也非常审慎。
发言人说,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临时停市措施很少运用。在2007年2月27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盘最大涨幅达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5.74%时,以及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重大地震当日,均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极端个别事件,促使上交所将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实施临时停市的具体情形、标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发言人表示,事后分析和市场关注的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2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上交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同时,其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未出现虚假申报撤单情形。
从主要市场的实践看,由于订单价格错误相对容易判断,因此,对于错价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由于对订单数量错误的异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是否为其真实交易意愿或“乌龙指”操作,因此对于错量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别公告。在此次事件中,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义务、有条件判断事件性质并对外信息披露。因此,上交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这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
发言人说,对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上交所决定维持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这是综合考虑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做了规定,但具体取消交易的标准和情形,并不适用于这次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
其次,从市场影响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
第三,从实际操作看,由于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都比较难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最后,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处置情况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处置的,主要是在美国市场。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上交所下一步将认真研究针对这类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规则、标准、程序和业务技术安排。
发言人透露,截至23日收盘,光大证券相关账户未有减持行为,包括卖出股票,或将股票申购成ETF份额并卖出等变相减持行为。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严密监控光大证券相关证券账户,督促公司自觉履行承诺。一旦发现公司存在违背承诺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有必要抓紧研究论证“T+0”
发言人表示,从境外经验看,由于市场机制的约束、市场参与人(证券公司)的自律担责及事后追责机制强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责。
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有所不同,建立了各司其职的前端监控机制。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卖出证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机制,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缴存结算备付金,并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缴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交易”。
虽然上交所市场监察系统具有相关交易预警指标,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毕竟是在成交达成后,只能进入事后处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预防。为此,上交所将在监管机构统筹组织下,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
发言人说,总体上看,在大盘和个股已有涨跌幅限制前提下,熔断机制作用可能有限。从境外情况看,股票现货市场对个股涨跌幅限制与大盘熔断机制,一般是二者选用其一,同时使用这两种机制的较少。但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上交所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发言人表示,通过此次事件,市场的共识越来越充分,认为应加快推出“T+0”机制,减少因缺乏纠错手段导致的市场风险。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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