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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成当务之急 (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1日 06:0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股权高度集中在“国家”手里,是中国百强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这在前3大股东的所有制性质上表现的很明显。85%的企业第一大股东是国有性质,42%的企业第二大股东是国有性质,29%的企业第三大股东是国有性质。这些国有股权主要是通过国有性质的产业公司所持有,只有11家是由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直接持有。

  在全流通时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凸显。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从2007年上市公司治理的自查报告中,也反映出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较多。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相关管理细则。并敦促各上市公司根据《指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从对百强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考察看,有67%的公司已经按照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建立和重新修改了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但仍有33%的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念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和行动。

  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被提到议事日程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对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远未达成共识,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从统计数据看,百强上市公司中,只有10%的公司正式发表了“公司社会责任报告”。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调查显示,有近50%的公司在其公布的年报中,只字未提有关员工安全和福利的内容。47%的公司没有提供员工持股计划或其它与价值创造有关的长期员工激励计划。

  公司是否积极参与社区发展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公益活动,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环境责任的形式之一是披露自身经营对环境影响的信息。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环境报告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公布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内容;二是公布单独的环境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目前,在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公司主动披露公司的环境责任报告。但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环境报告不是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很少有公司披露有关环境责任方面的信息。高达63%的百强上市公司对环境保护和社区发展等公益事业贡献甚微,只有23%的公司在履行包括环保和社区发展等内容的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这说明,中国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董事会规模出现小型化趋势

  我们在上年度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公司股东会是“表面文章多,实际作为少”。从本年度的数据来看,这一结论得到了进一步的支持。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力、纠正管理层行为的两个重要渠道。公司章程中对这两项权力行使的持股比例要求越低,越有利于少数权益股东发挥作用。有80%的中国百强公司章程规定,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另有20%公司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考虑到公司规模的因素,这一“门槛”有些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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