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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司法解释胎动 ST公司或将具投资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04:02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记者 孙健

  “上市公司引入破产重整,将极大减少社会成本,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保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起草小组成员和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有关人士,对司法解释的初稿进行了讨论。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著名法学家周友苏认为,通过合法合规的专业化重组,将使企业获得新生,又将维护利益相关者。

  重生机会陡增

  去年下半年,新《破产法》正式开始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大半年时间。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新《破产法》往往只规定企业一般的重整措施,使有些上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必然遇到很多的麻烦和法律冲突。因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司法解释的制定就显得尤为紧迫。

  周友苏认为,与原法比较,新《破产法》引入重整程序,并对重整程序的有关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周友苏指出,根据新《破产法》,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可以申请重整。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即将针对上市公司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则将使上市公司的重整更具有可操作性。

  周友苏介绍,在美国等国家,法院在使用法律上往往是把企业重整放在首位,只要企业向法院提交的重整申请获准后,法院就立刻阻止债权人索债,以便让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只有当其确实无法挽救时,才对其进行清算。

  周友苏表示,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融资并购业务部负责人罗文志则将“重整程序”称为“整个《破产法》的核心所在”。认为只有重整确实无法进行下去的时候,企业才会真正破产,依据国际国内经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真正走向破产的只是极少数,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重整程序获得了新生,上市公司更是如此。

  S*ST海纳先例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有部分ST上市公司已经进入重整程序。其中,S*ST海纳已在去年底获得成功,此案例还被称为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首例成功重整的上市公司。

  去年9月后,S*ST海纳先后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公司有关债权人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S*ST海纳破产重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债权人的申请予以立案受理。由此,S*ST海纳破产重整工作进入司法程序。

  一度在股民的眼中,S*ST海纳以浙江大学为技术依托,是一家业绩不错的高科技企业。但到2004年3月,S*ST海纳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邱忠保后,公司发展状况出现拐点。邱忠保通过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挪用S*ST海纳资金高达2.51亿元,擅自以S*ST海纳的名义为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个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本金总额高达3.95亿元。由此,导致S*ST海纳最终走向破产重整。

  到2007年11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法院已裁定批准S*ST海纳有关债权人会议通过的S*ST海纳重整计划,S*ST海纳破产重整获得成功。随后,在2007年12月,湖北省有关部门也宣布,天发石油、天颐科技两家上市公司顺利完成司法重整。

  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重组的司法解释出台,证券市场上ST股或将迎来新的出路,ST公司债务重整也就有望迎来一个高峰期,加快它们的新生,“估计在将来会陆续重整的有几十家。”

  中小投资者的两个收获

  相对于债权人可以通过重整较少或者避免损失,实际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从ST公司的新生中获得保护。“重整一方面可以避免上市公司直接破产,导致投资者所持股票亏损;另一方面,重整后的ST公司一般具有自己的投资重心,投资者可通过购买ST公司股票获得高额受益。”有市场分析人士表示。

  对于目前两市为数不少的ST公司来说,如何进行破产重整,企业如何通过重整获得新生,股东、债权人、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有消息称,这些都将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中给出答案。

  “对于那些陷入困境但有拯救希望的企业来说,使用重整程序无疑由于和解程序或破产程序,企业复苏重生后,不仅避免了破产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其它消极后果,而且债权人也完全可以得到高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额。”周友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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