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17:0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马岚) 昨天,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对其作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证监会指出,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将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的特点,创业板标准在主板市场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降低,但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仍需达到规定条件,以保证风险基本可控。 管理办法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发行条件方面针对创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定量标准与定性规范要求;二是强化保荐人责任,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三是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四是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五是在公司治理方面从严要求,强化控股股东责任;六是加强交易所监管职能,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根据意见稿,发行人财务状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据悉,创业板将设立专门的发审委员会,由35人组成,7个人一组,主要吸收行业专家。深交所已经为创业板筹备了20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资源。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新浪财经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