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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会员拟集体起诉带头大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 07:0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新华社电 自诩为“散户保护神”的股市“带头大哥777”被吉林省警方控制起来后,很多参加过他股票收费QQ群的网友也都自发地组织起来,准备集体维权。 12日,记者进入了一个名为“围剿777”的QQ群,这里大多数人都曾是“带头大哥777”的会员,他们正在为维权做准备,这些网友互相通知保留证据,都在积极为警方提供线索。 “我们准备对‘带头大哥777’提起集体诉讼,律师说可以按诈骗进行起诉,已有许多网友响应了。”一位网友说。 记者看到,一个网名叫“云”的网友抱怨,报案电话难打。 据了解,“带头大哥777”自2月以来,开始在网上设群传授股票经验,因其自称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90%,又自诩为“散户的保护神”,因此许多人通过缴费方式申请加入了“带头大哥777”的QQ群。 现警方已查明,“带头大哥777”本名叫王秀杰,吉林省长春市人,而其在博客上的自我介绍多为不实之词。 近日他被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以涉嫌利用网络非法经营投资业务刑事拘留,目前正报送检察机关批捕。据悉,此案涉案金额巨大。 吉林省公安厅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安部门将择日对外公布具体案情。 非法经营最高可判无期 法律专家: “带头大哥”或涉嫌多宗罪 ⊙本报记者 何鹏 “带头大哥”终于无法继续在“江湖”上兴风作浪。法律专家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现在已经知道的情节来看,“带头大哥”可能涉及到数种犯罪,最后的定性还需要法院来决定,而对于此案的受害者来说,必要时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要求赔偿。 非法经营最高可判无期 根据目前披露的案情,吉林警方对“带头大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理由是以涉嫌利用网络非法经营投资业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金融犯罪问题专家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25条,主要打击对象是不具备某种经营资格而擅自从事相关业务,从而破坏市场准入秩序的行为,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经纪、投资咨询、相关财务顾问、基金募集等活动的行为。而从媒体披露的情节来看,这位“带头大哥”所进行股评、荐股甚至募集资金理财活动,既未得到任何批准,也未进行任何备案。 可能涉嫌多种罪名 “但从媒体介绍的情况看,估计这位‘带头大哥’的问题还不止于此,还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罪。”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对记者说,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便构成集资诈骗罪。 “进一步讲,还可能存在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宋一欣说,如果司法机关最后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81条,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宋一欣同时表示,再往深里说,如果在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背后,该人还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或操纵市场行为的,则将构成内幕交易罪或操纵市场罪,并将数罪并罚。 受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若放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由于资本市场投资者多是机构在操作,股民的投资意识也比较强,所以这种案件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曾经在美国做过多年证券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朱锦清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带头大哥’的所作所为闻所未闻,大概是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级阶段的现象吧。” 至于受害的投资者如何才能挽回损失,朱锦清说,目前来看,受害人若要获得赔偿只有向这个“带头大哥”来主张,从法律程序来讲,就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 宋一欣律师也表示,现在“带头大哥”问题上的受害者,应当尽快向警方提供证据、进行损失登记,必要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损失。 网友揭发“带头大哥”几宗罪 恶行一:疯狂敛财 “带头大哥777”一共开设了12个QQ群,收费标准分别是快乐群3000元/人,财神群5000/人,财富群7000/人,财运群7700/人,财盛群9000/人,财源群9000/人,财聚群10000/人,财宝群10000/人,财茂群10000/人,黄金群13000/人,白金群27000/人,钻石群37000/人。 这些群每群都是100—120人不等,“带头大哥”实际敛财金额已经在1500万元以上。 恶行二:发消息让散户接盘 许多“围剿777”QQ群的网友认为,收取群费绝对不是“带头大哥”的终极目的,“带头大哥”很可能是通过招集群友、赢得群友信任后为其操纵的股票接盘。 有网友表示,5月25日收盘后,“带头大哥”告诉群友一只股票,说此股有内幕消息,现在不到10元的价格,三个月内会涨到40元,要求群友卖掉其他股票全仓买入。 28日开盘后,大部分人都追高买进。可是随后这支股票一路下跌,基本上没有反弹。“带头大哥”被迫出来解释,只是说他和此股的庄家签有协议,帮庄家锁仓,有券商作担保,如果股价下跌券商会用滞压在庄家那里的股票赔偿他的损失。(东亚经贸新闻) -记者观察 网络实名是否该 从证券市场先行先试? ⊙本报记者 何鹏 “带头大哥”进去了!然而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当前市场上还有若干人在采用着同样的方法欺骗着投资者。 许多人已经注意到,自去年启动的本轮股市行情中,与成千上万的新投资者同时涌现的,还有一批博客高手、论坛楼主,甚至QQ群的管理员,他们及时点评股市,预测大盘,推荐个股,由于多数说的头头是道,加之市场处于普涨行情,所以引来了无数投资者的跟风崇拜,在作投资决策时为其马首是瞻,有人将这些活跃于网络上的“股神”称之为“民意领袖”。 “事实上,不排除这些人有人本身就是庄或私募基金的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对记者说,2006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进入大牛市后,虚假信息产生的主体发生变化,通过不实股评人士散布虚假信息的情况有所减少,但大量无资质人员或某些公司、机构从私利出发,以隐蔽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的情况却在增加。 然而,相信很多还是愿意为这些网络上的“领袖们”辩解,因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并没有收取费用,或者有些人只是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文章,至于有网友跟风,只能责任自负。 “当然网络上活跃的人不一定都有恶意,但是保准就会违规。”宋一欣认为,每天发布证券信息的行为如果仅是个人爱好,对公开信息评价一下也无可非议,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明知是虚假的信息而擅自传播,不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就是违法违规行为了。宋一欣说。 宋一欣同时认为,现在电子网络平台的影响力已经超过了传统传媒,表面看博主的博客是私人的空间,但是由于其可以广泛传播,所以这个私人领域具有公共性,楼主自然要承担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 其实回过头来看“带头大哥”的行径,其中有些媒体确实也起到了一些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个“带头大哥”的博客就曾在国内一家知名网站注册过,这家网站还为其做过专门访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他江湖影响力。虽然法律专家表示,网站如果主观上没有恶意,便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是否我们网络管理环境就真的没有需要改进之处。 “我们国家是该下决心搞网络实名制,尤其是应该先从证券市场做起,否则虚假的信息更会满天飞。”宋一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当然,搞网络实名制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这也是非常复杂的领域,但是应该看到,个人利益让位于社会利益,已经是国际上的共同趋势。” 相关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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