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李之争论其实是伪命题 李青原错了刘纪鹏不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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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1:02 中华工商时报 | ||||||||||||
刘杉 刘纪鹏与李青原的争论其实是个伪命题。 股价是否应该成为判断股改成功的价值标准,刘纪鹏与李青原有不同的判断。其实两人说的都对,两个人说的也都不对。
因为真理是相对的,标准是多样的,看你选择如何。 股价是一个动态的价值体系,对股价的走向不能以时点价格做判断,而应看政策出台必然的结果和未来的发展趋势。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结果就是非流通股进入市场流通,市场的股票供应量预期增加了,那么在公司质量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改革的结果必然是价格中枢下移,这与卖大白菜没什么两样。市场就是市场,市场自有市场的规律。 从这点看,不能因为股价下跌了,就认为改革失败了。 但市场逻辑的结果与现在的股价状况也应该不同。如果说改革发生了,预期也会成功,那么股价应该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波动后会逐渐启稳,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再重新选择方向。但现在是市场没有方向,市场没有信心。 原因在哪里,在于改革的理论基础不对,证监会提出的方案有问题,市场出现无效率状况。 就像李青原所说的,党中央和国务院不会有错,改革方向也没有问题。但改革的办法不对,这个错误出在证监会,错在制定方案的人水平不高。 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 证券市场出现的股权分置的制度缺陷,是制度本身造成的。受害者除了流通股的投资者,也包括非流通股的持有人。二者所处地位不同,他们的财务收获和经济损失也不同。由于制度扭曲,导致同一个市场中,不同的投资者处于不同的地位,拥有同一个公司的股权,但获得的资本利得不同。非流通股持有者因为得到了制度倾斜,导致自身获得了非公平的收益。这个责任并不在非流通股本身,而是制度造成的。 这是一个基本的现实。 如果承认这是现实的话,那么解决制度缺陷的问题,自然应该由缺陷的制造者解决,制度造成的分配不公平,自然也应该由制度进行重新分配。 我想强调的是,是制度解决,不是市场解决,尽管市场也是一种制度。 我在这里说的制度,就是政府提供的单一的解决制度。也就是说,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应简单地由资本市场自身解决,而是应该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由政府强制解决。按照林毅夫的制度经济学语言的表述,就叫做“强制性制度变迁”,即政府在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强制进行制度改革。 可以认为,全流通的推动,就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过程。方向没有错,但制度变迁的函数选择,忽略了政府变量的作用,也没有顾及市场的效率。 按照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解决股权分置最好的办法就是由政府规定统一的股权再分配办法。简单讲,就是政府要求非流通股全部进行缩股,比如,测算一个合理的标准,提出三个档次。如,绩优股缩股10%-30%,绩差股缩股30%-50%。这样,标准是统一的,执行是强制性的。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公司上市实行的是统一标准,股权分置也是统一标准造成的。因而,解决的办法必须是政府的强制性执行。这才是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遗憾的是,证监会回避了主要矛盾。 目前这种由公司自己提出方案,由小股东投票表决的办法,本身就是错误的。这是打着市场的旗号,干着违背市场原则的事情。在资本市场里,应该是大股东用手投票,小股东用脚投票。但目前执行的股改政策却是大股东用脚投票(要流通),小股东用手投票(要决策)。结果很简单,市场被搞乱了,市场无效率。 如果说,制度创新也有市场供给的话,证监会提供的制度产品则是质量低劣的产品,也是违背制度市场供给原则的。 市场不乱不可能,李青原和刘纪鹏不吵才怪呢。 由于制定方案的人,对股权分置和市场机制缺乏基本的理论判断,才会出现据说是担心方案公布后会出现股市大涨的笑话。制定方案的人,既没有理论智慧,也没有政治勇气。 不过,李青原说对了一句话,“很多人纷纷认为应该主要依靠市场手段。我在认同这一观点的同时着重指出,解决体制问题的时候,如果片面强调只能依靠或者说大部分依靠市场手段是不行的”。 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能靠证券市场本身,必须靠行政手段。这是符合制度市场供给规律的。 而判断股改是否成功的标准其实也很简单,即看市场是否恢复了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必然导致市场价格体系的重新调整,不管是向上,还是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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