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对券商高管加强监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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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01:0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张旭东、杨晓灿)记者25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日颁布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持续监管,建立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办法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据证监会介绍,近年来证券市场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通过加强动态持续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建立激励机制来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促进证券公司的
证监会表示,《办法》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证监会对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方式、手段、相应程序及监管要求等作了规定。与1998年出台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相比,新《办法》有以下五大特点: ——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除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外,还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办法》借鉴了部分发达证券市场的做法,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职务,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 ——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规定高管人员任职前要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对确保客户资产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合法合规经营。如有违反,券商高管将被责令停职、撤换、宣布为不适当人选并处以警告、罚款、撤销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证监会将对其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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